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小型矿井建设标准,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小型矿井有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条阐明了制定《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的依据及目的。
1 近20年来,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等一系列与煤炭工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制定本规范基本的原则和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 1988年和1987年原煤炭工业部分别颁发的《小型煤矿设计若干规定》和《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是针对当时小型煤矿和乡镇煤矿设计的实际情况制定的。1992年原能源部颁发了《小型矿井设计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小型煤矿的技术面貌有了较大的变化,推广应用了煤矿生产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了小型煤矿的生产机械化水平、回采工效和经济效益。所有这些在本规范中都应体现。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为30~300kt/a的新建、改建、扩建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设计生产能力为30~300kt/a的小型矿井。
1.0.3 小型矿井必须按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设计;小型矿井的开发建设不得对邻近矿井,特别是大、中型矿井构成安全隐患;大、中型矿井井田内不得规划设计小型矿井。
本条规定了小型矿井建设要规范化。小型矿井必须按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设计。小型矿井不论规模大小,都要按正规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生产。
1.0.4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应有批准的井田地质勘察报告。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建设程序:
1 应根据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进行设计。
2 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进行设计。
3 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地质勘查报告进行设计。
1.0.5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的条例、规程和规定,建立和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及防护手段,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病发生创造条件。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多年来小型矿井由于安全设施不完善,井下瓦斯爆炸、突水等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小型矿井设计必须增强安全意识,结合矿井的开采技术条件,建立和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手段,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病发生创造条件。
1.0.6 小型矿井设计应体现集中化、正规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小型矿井设计应贯彻集中化、正规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
1 集中化系指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合理集中。采煤工作面合理集中,提高工作面单产,才能减少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合理选择采煤方法,提高采煤机械化装备水平,适当加大工作面长度和加快工作面推进度来获得。
采区合理集中,就是提高采区的生产能力,加大采区开采强度。通过改革采区巷道布置,合理加大采区尺寸来获得。
矿井合理集中,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减少矿井数目。
2 正规化系指井下实行正规的采煤工作面开采,正规化开采旨在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设计可根据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地选择长壁工作面、短壁工作面进行开采。
3 机械化主要是指采掘机械化。采掘机械化程度是矿井技术进步的集中体现,小型矿井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配备普通机械化采煤设备和掘进机械化设备。
1.0.7 小型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