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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水位站的撤销和断面迁移
2.3.1 基本水位站应保持相对稳定。当受水工程、人类活动、地质灾害等影响严重,丧失了原有的功能,可以撤销。撤销后不应影响站网的结构和整体功能,否则应进行补充或调整。
2.3.2 测站基本水尺断面宜保持固定。当河岸崩裂、淘刷而不能进行观测,或当河道发生较大变动,受到回水及其他影响,使原断面不能进行观测或水位失去代表性时,经流域机构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迁移断面。
2.3.3 迁移的新断面应设在原断面附近。有条件时,应与原断面水位进行比测。比测的水位变幅应达到多年平均水位变幅的75%以上,并应包括涨落过程的各级水位,且满足绘制同时水位相关线的需要。
2.3.4 当新旧断面水位变化规律不一致或比测困难时,可作为新设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