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危险和危害因素
3.5.1 固相缩聚生产装置内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这两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中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规定确定的。
氢气是易燃易爆气体,爆炸范围宽、点火能量低,比重又小,极易扩散。因此,实瓶数不超过60的氢气瓶放置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对供氢站的建筑、结构、通风、照明、防雷、防爆的相关设计要求,且氢气钢瓶储存、运输中需有防止瓶倒的安全措施。
3.5.2 氢气瓶放置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与固相缩聚装置外墙毗连的实瓶数不超过60瓶的单层氢气瓶放置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有关供氢站的规定。
这两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中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规定确定的。
氢气是易燃易爆气体,爆炸范围宽、点火能量低,比重又小,极易扩散。因此,实瓶数不超过60的氢气瓶放置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对供氢站的建筑、结构、通风、照明、防雷、防爆的相关设计要求,且氢气钢瓶储存、运输中需有防止瓶倒的安全措施。
3.5.3 固相缩聚工厂主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二醇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2 联苯和联苯醚混合物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3 氢化三联苯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4 PET切片应划为丙类可燃固体;
5 操作温度低于其闪点的燃料油,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的燃料油,应划为乙类可燃液体;
6 乙醛含量超过其爆炸下限的工艺排放尾气,应划为甲类可燃气体。
本条是依据固相缩聚工厂生产中表1主要物料的理化和燃烧、爆炸数据及组分浓度、数量等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相关规定进行划分的。
表1 主要物料的理化和燃烧、爆炸数据
3.5.4 主要物料的毒性分级应符合表3.5.4的规定。
表3.5.4 主要物料的毒性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