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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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立法/修订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衔接《民法典》生效实施的配套动作,最高人民法院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其中涉及若干著作权相关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以适用新的司法实践的需要。

律师评析:相较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产领域,著作权领域的司法解释工作一直相对“滞后”,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于2012年,较之同一时期的专利、商标领域重磅司法解释频出的情况,显得并不协调。实际上著作权法领域是新型案件频出、审判实践变化最快的领域之一,司法解释工作的滞后使当事人和律师无所是从,相关案件的审判一致性也容易出现问题。此次司法解释修订工作一方面系《民法典》生效的配套动作,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与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内容相协调,对相关领域的指导意义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