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问答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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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反映了建筑区划内绝大多数业主的意志与心声。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选举产生出来的,作为业主的代表履行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具体管理职责,为全体业主服务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第280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必须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的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现实中,可能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形,为了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第280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规定,赋予了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业主在具体行使这一权利时,还要依据民法典总则编、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例如,撤销的请求,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