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医疗事故经多次鉴定的,应以哪一次为准?

现实困惑

患者洪某,已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前两次鉴定结果都是三级乙等技术事故,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却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那么到底以哪一次鉴定为准呢?

律师说法

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就是说,多次医疗事故鉴定,应以最高一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准。本案中洪某虽然前两次鉴定结论相同,但最后一次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是最终鉴定,所以,还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只能按不构成医疗事故处理。

法条链接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

四、医疗事故的鉴定

……

2.鉴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鉴定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它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司法机关认为该鉴定结论举证有困难时,可要求同级鉴定委员会复议或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各级鉴定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独立进行鉴定。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效力相同;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