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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

模板71-75 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

【案情】孙某为了购买商品房找到好友李某,向其借款20万元,同时孙某、李某与刘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刘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该《保证合同》中还约定孙某与李某若要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征得保证人刘某的同意。2016年12月30日,李某因欠张某20万元,便将对孙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李某没有将此变动告知孙某。2017年1月4日,孙某因某些情况需要将对李某负担的20万元债务转移给王某,孙某于当日获得李某的同意,但此事并没有告知刘某。

【问题1】在孙某转让债务之前,李某将债权转让给张某后,刘某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在孙某转让债务之前,李某将债权转让给张某后,刘某还需承担保证责任。

(2)理由:《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分析:合同变更是狭义概念,专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于主体变更则属于合同转让。孙某、李某与刘某只对主合同内容变更做出约定,并未对合同转让做出约定,刘某还需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2】如孙某直接向李某清偿,并且李某接受,则此项清偿是否有效?

【答题模板】

(1)结论:有效。

(2)理由:《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分析:本案中,李某没有将债权转让告知债务人孙某,因此,该债权让与对孙某不生效力,亦即,在孙某看来,李某依然是他的债权人,所以,孙某直接对李某的清偿有效。

【问题3】如果李某受领了孙某的清偿,张某的权利如何救济?

【答题模板】

(1)结论:张某作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

(2)理由:《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分析:本案中,李某没有将债权转让告知债务人孙某,因此,该债权让与对孙某不生效力,亦即,在孙某看来,李某依然是他的债权人,所以,孙某直接对李某的清偿有效。因此,孙某的债务已经消灭。但此时李某已经将债权转让于张某,因此受领该项清偿所得利益欠缺法律依据,此时,张某作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

【问题4】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生效?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够生效。

(2)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再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分析:李某向张某转让债权并未通知孙某,该转让对孙某不发生效力,所以孙某的债权人仍为李某。债务人孙某向王某转移债务已经经过债权人李某同意,所以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够生效。

【问题5】孙某王某债务承担生效后,刘某是否应该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答题模板】

(1)结论:刘某无须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理由:《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分析:本题中孙某与王某的债务承担未经刘某同意,所以刘某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