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以技术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东是个人,同样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其评估后价值1 000万元,无法取得原值凭证,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该如何缴纳?
(一)个人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的技术投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个人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用技术对外投资,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在投资环节选择递延纳税优惠。在满足纳税条件(股权转让)时,如果发生增值,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问题是,如果个人投资者不能提供技术原值凭证,应当如何合理确认原值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个人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现行限售股的征税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依据该文件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如果被投资公司没有上市呢?个人股东转让技术投资形成的股权,如何合理确定原值呢?
目前这还是个谜……
(二)个人在2011年1月4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的技术投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发生技术投资后,该财产转让所得该如何计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现实情况是,在个人以技术投资的情况下,纳税人基本都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技术原值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原值。可税务机关应该依据什么法,又该怎么核定呢?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东的技术原值,也必须根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制定有关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核定其原值的程序和方法。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制定相关程序和方法的前提下,各主管税务机关又如何依法核定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呢?如果不能核定原值,在大量个人投资者不能提供技术原值凭证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又该如何征税呢?
这同样是一个谜……
(三)个人在2011年1月3日之前的技术投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6]的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因此,个人在2011年1月3日前以技术投资,只要未发生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个人就不需要缴纳技术投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即便发生了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只要没有增值所得,也不需要缴纳投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发生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在个人无法提供技术原值凭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原值依然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