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油品装卸设施
8.1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
8.1.1 铁路油品装卸线(原为:装卸油品作业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油品装卸线(原为: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确定。
2 铁路油品装卸线(原为:作业线)应为尽头式。
3 铁路油品装卸线(原为:作业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油罐车长度的1/2。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
4 装卸线上油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原为:末端)至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m。
本条对原规范第二、三款规定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将第四款规定内容作为8.1.11条单独列出。本条四款规定内容说明如下:
1.按照油品运输量确定装卸线的车位数,是为使装卸油品设施的能力与石油库周转、储存油品的能力相匹配,以提高油品装卸设施的利用率,发挥其效益,避免出现装卸设施能力偏大,利用率低,造成浪费;或装卸设施能力不足,积压油罐车辆,影响装卸作业进度等失误现象。
2.由于油品装卸区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为了安全防火,送取油罐车的机车采取推车进库、拉车出库的作业方式,即机车一般不需进入装卸区内。所以,无须将油品装卸线建成贯通式。
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石油库将油品装卸线建成贯通式。虽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增加了严格的油品装卸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但是,装卸设施工程和送取机车走行距离的增加,使石油库的建设资金和日常运营费用均有所增加。而且,油品装卸操作的复杂化,也增加了不安全因素。所以,本次修订仍规定“铁路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3.油品装卸线为平直线,既便于装卸油品栈桥的修建和输油管线的敷设与维修,又便于油罐车的安全停放,防止溜车事故的发生,以及油品的准确计量和装卸彻底。如果装卸线直线段始端至栈桥第一鹤位的距离小于采用油罐车长度的1/2时,由于第一鹤位的油罐车部分停在曲线上,不利于此油罐车的对位和插取鹤管操作。
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也能进行作业。但这样设置,由于车辆距栈桥的空隙较大,使油品装卸作业既不方便,又不安全;同时,油罐车列相邻的车钩中心线相互错开,车辆的摘挂作业困难。而且,也不便于装卸栈桥的修建和输油管线的敷设与维修。
4.每条油品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L=L1+L2+L3+L4
式中 L——装卸线有效长度(m);
L1——机车至警冲标的距离,取L1=9m;(此数值为铁路标准规定值);
L2——机车长度(m),取常用大型调车机车长度值为22m;
L3——油罐车列的总长度(m);
L4——装卸线终端安全距离,取L4=20m。
股道有效长是指股道上可以停放机车车辆而不妨碍邻线列车及调车车列安全运行的最大长度。股道有效长的起止点按警冲标、道岔的尖轨尖端、出站信号机、轨道绝缘节和车挡等分别确定。
警冲标是指相邻股道间至两侧线路垂直距离均为2m交点处的警示标志物。警冲标以内为安全停放区,以外为侵限区妨碍邻线列车安全运行。
对于有一条以上装卸线的油库装卸区,机车在送取、摘挂油罐车后,其前端至前方警冲标应留有供机车司机向前方及邻线瞭望的9m距离,以保证机车安全地退出。
终端车位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间20m的安全距离,是考虑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油罐车着火时,为规避着火油罐车,将其后部的油罐车后移所必需的安全距离。同时有此段缓冲距离,也利于油罐车列的调车对位,以及避免发生油罐车冲出车挡的事故。
8.1.2* 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原为: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m。
2 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5m。
3 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m。
本条对原规范第一款规定内容按照本次修编相关规定,在甲、乙类油品的装卸作业两方面给以分别规定。本条三款规定内容说明如下:
1.装甲、乙类油品的股道中心线两侧各15m范围内为爆炸危险区域2区,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均不得侵入该区域。所以,规定其距非罐车装卸中心线不应小于20m。
2.卸甲、乙类油品的股道中心线两侧各3m范围内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2区,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均不得侵入该区域。所以,规定其距非罐车装卸中心线不应小于15m。
3.丙类油品的火灾危险性等级较低,而且在常温下无爆炸危险。所以,规定其装卸线中心线距非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10m。
8.1.3 甲、乙、丙A类油品装卸线与丙B类油品装卸线(原为: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车作业线与重油、润滑油等油品的装卸车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甲、乙、丙A类油品与丙B类油品合用一条装卸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
8.1.4 桶装油品装卸车与油罐车装卸车合用一条装卸线时,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油罐车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8.1.5* 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无装卸栈桥一侧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m,在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注:1 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2 油品装卸线的中心线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本规范表5.0.3的规定。
8.1.6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8.1.7 铁路中心线至油品装卸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m。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应小于5m。
8.1.8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其高差不应小于1.1m。站台边缘至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等于1.1m时,不应小于1.75m。
2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大于1.1m时,不应小于1.85m。
(原为: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1.1m。站台边缘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75m。)
本条规定是与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99相协调的,该规范规定:普通货物站台应高出轨面1.10m,其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为1.75m;高出轨面距离大于1.10m、等于小于4.80m的货物高站台,其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为1.85m。
8.1.9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至油品卸车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零位罐在卸油品过程中主要起暂时储存或缓冲作用,罐中油品处于过渡储存或输送流动状态,而非长期储存于此。因此,规定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所卸油品的总量。
8.1.10*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应大于4.5m/s。
规定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油品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既防止接卸过程中的油品泄漏,污染环境,又消除油品蒸发气体的外泄发生,确保接卸操作安全。
据实际检测,采用将鹤管插到油罐车底部的浸没式灌装方式,比采用喷溅式灌装方式灌装轻质油品,可减少油气损失50%以上。此外,采用喷溅灌装方式鹤管出口处易于积聚静电,一旦静电放电,则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将灌油鹤管插到油罐车底部,既可减少油气损失,还可防止静电危害。虽然乙B、丙A类油品属可燃油品,可不采取防爆措施,但由于油品在灌装过程中,较平静状态更易逸出油气,根据实际经验,在高于油品闪点17℃以上的温度灌装乙B、丙A类油品时也有发生爆炸事故的危险性,所以本条规定灌装乙B、丙A类油品时,也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
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90规定: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允许流速按下式计算:
V·D≤0.8
式中 V——油品流速(m/s);
D——鹤管直径(m)。
该规范还规定: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按上式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现在灌装铁路油罐车普遍采用DN100的小鹤管。按上式计算,DN100的鹤管允许最大装油流速为8.0m/s,这是防止静电危害的限制流速。考虑到便于装车量的控制,减少油气挥发、减少管道振动和减少水击力等因素,本条规定装卸车流速不应大于4.5m/s。
国外有关标准对油品灌装流速也有严格限制。例如,美国API标准规定,不论管径如何流速限值为4.5~6.0m/s;美国Mobil标准规定,DN100鹤管最大装车流量不得大于125m3/h,折算流速为4.4m/s。
8.1.11 油品装卸栈桥应在装卸线的一侧设置。
如果在一条装卸线两侧同时修建油品装卸栈桥,不仅不能发挥双栈桥的作用,反而造成资金的浪费,而且妨碍油罐车列的调车作业,很不安全。
8.1.12 油品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8.1.13* 新建和扩建的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2 自轨面算起3m以上不应小于1.85m(原为:1.75m)。
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BG 146.1—83、《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BG 146.2—83、《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99以及铁道部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对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距两侧建、构筑物边缘的距离作了明确规定。本规范8.1.5~8.1.7条和8.1.13条的规定内容都符合上述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对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铁路油品装卸线的中心线的距离,本规范1984年版是这样规定的:自轨面算起3m以下不应小于2m,3m以上不应小于1.75m。此规定与上述铁路的标准和规程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在实际执行中铁路部门往往要求执行上述铁路的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这样一来会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本次修订时我们就此问题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进行了协调,8.1.13条的“新建和扩建的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3m以上不应小于1.85m的规定是协调的结果。我们认为这样修改对铁路油罐车装卸车作业影响不大,且能解决与铁路部门的矛盾,因此,本次修订做了这样的修改。“新建和扩建的”意为本规范本次修订版发布之前即已存在的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可不按8.1.13条的规定进行改造。
此外,装卸线中心线至铁路装卸栈桥边缘的距离,是考虑油罐车在装卸线上运行时的车体晃动、装卸线和装卸栈桥的施工误差,增加10cm的裕量是安全的。
8.1.14* 油品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8.1.15 两条油品装卸线共用一座栈桥时,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6m。
2 当采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8.1.16* 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m。
2 当二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