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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部门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一些小企业或者对知识产权工作不够重视的企业中,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由行政部门管理,基本上是由行政岗位、财务岗位或人力资源岗位兼任。
这种模式的优点主要是,为企业节约了大量人力成本,无须专门设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岗位。但该模式的缺点也非常明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十分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无法有效保护好企业的智力成果。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动等待风险的发生,才会采取相应对策。笔者并不提倡企业采用这种模式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类似这种情况,从企业成本考虑,可以不设置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但建议聘请外部专业律师担任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企业内部只需找一个人对接外部律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