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的手段
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的手段主要有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特殊贸易货物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四种。
一、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指的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外的,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1.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2023年)
2023年我国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包括农产品中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和工业产品中的化肥(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前一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官网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配额内农产品进口时,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海关验放手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经营权的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证管理工作,商务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关税配额证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授权工作。配额内的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国家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有关企业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国家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关税配额,由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关税配额范围的商品均列入关税配额证管理范围。申办关税配额证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货物进口合同;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报关规范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注栏填满为止。对于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要次年到货的,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当年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商务部委托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次年的2月底。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公历年度内有效,且有效期不超过180天。延期或者变更的,需要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原证号。如在当年无法完成进口的,应当在9月15日前将配额证退还原发证机构。
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持证向海关办理申报和验放手续。
商务部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发证机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签发“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也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重要依据,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
1.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视野拓展
读者可在海关总署网站的相关栏目通过关键词查询与进出口管理的相关文件,看看是否有新政策。
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两大类(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
(1)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二氯四氟乙烷(CFC-114)或它们的混合物等76个海关商品编码的商品。
(2)重点旧机电产品,包括化工设备、金属冶炼设备、工程机械、起重运输设备、造纸设备、电力电气设备、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农业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船舶、硒鼓、X 射线管等13个大类共73个海关商品编码的重点旧机电产品。
国家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签发许可证。申办材料包括: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③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④申请进口单位提供的设备状况说明;⑤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2.进口许可证报关规范
(1)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2)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证实行一单一批制,有效期为90天,不得超期或跨年使用。
(3)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改进口许可证的内容。如需更改进口许可证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进口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换发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与海关对进口许可证实施联网核查。
思考与讨论[2]
光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口了一批设备,委托海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进口报检、报关。报关人员报检时提供的单据及信息显示均为新设备,而海关检验人员检验发现进口的设备多为旧设备。
请问:
(1)光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海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否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2)根据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国家对该批货物实行的是什么管理制度?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指国家授权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43种(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出口许可证管理方式有出口配额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包括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等货物,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配额管理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包括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需要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配额管理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以外的成品油,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需按规定的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立项回执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口许可证报关规范
(1)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2)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报关时实行“一证一关”管理的货物,经营者须到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其中,甘草出口报关指定口岸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出口报关指定口岸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麻黄素类产品出口指定口岸为北京海关、天津海关、上海海关、深圳海关;天然砂出口(对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关。报关时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的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对于大宗、散装的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3%的予以免证,其他溢装数量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5%的予以免证。报关时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主要是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的货物,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项下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3)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改出口许可证的内容。如需更改出口许可证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更改申请,并将出口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换发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与海关对出口许可证实施联网核查。
知识链接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有关部门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总量。进出口经营者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办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并申领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申办材料包括:①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书;②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③对外贸易合同及国内购货合同;④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单位须提交进口国政府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实行“一单一批”制。审批单有效期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申请获准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进出口审批单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发证机构申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详细管理办法见《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自动进口是指对部分自由进口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一经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即应当获得批准,并不得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条件。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对自由进口货物实行有效监测的手段。
商务部是我国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的管理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每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2024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分为两个管理目录,共计45类(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
目录一的货物由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包括牛肉、猪肉、羊肉、鲜奶、奶粉、木薯、大麦、高粱、大豆、油菜籽、食糖、玉米酒糟、豆粕、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二醋酸纤维丝束、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等24类。
目录二货物由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包括肉鸡、植物油、铁矿石、铜精矿、煤、成品油、聚氯乙烯、化肥、四氯乙烯、氯丁橡胶、钢材、工程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21类。
2.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办理
(1)申请人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条件:①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②已依法订立了货物进口合同;③已获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者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适用于原油、成品油进口申请)。
(2)申请人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货物进口合同;③进口非机电类货物的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④进口机电类货物的提供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⑤进口广播、电视及卫星设备的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⑥进口烟草设备的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计划;⑦进口移动通信设备的提供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备注栏的签章盖章;⑧进口运输类船舶的提供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及报经有许可权限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⑨进口旧船舶的提供有关检验检疫报告或技术评定书;⑩进口飞机的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民航局的批复复印件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货物。经营者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在办理通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但下列情形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①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②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总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③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 000元人民币的;④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⑤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⑥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3.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项下的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实行“一批一证”进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货物数量的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货物数量的3%)。
(2)对于确实不能一次性清关的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3)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与各海关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海关验核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纸面证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接受企业报检、报关。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1.两用物项和技术管理的内容
两用(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敏感物项和技术包括核、核两用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2.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管理的货物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商务部对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前,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许可证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2023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范围参见表1.4,具体内容请查阅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
表1.4 2023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范围
以任何方式进口、出口、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经营者都应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3.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报关规范
(1)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跨年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新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报关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
三、特殊贸易货物管理
对一些特殊贸易货物,国家单独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固体废物进口、濒危物种和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药品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音像制品进口等。
(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固体废物是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职场训练1.1
2023年1月9日,东风废物利用有限公司向黄埔海关申报进口橡胶废碎料一批,共计200吨,成交价格为CIF黄埔USD150000。经核查后,黄埔海关没有验放该批货物。请问海关的做法合理吗?请你以报关人员的身份向东风废物利用有限公司做出正确的解释。
(二)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视野拓展
读者可在中国林业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输入关键词,查询国家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管理的最新政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该部门内设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和调整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制品名录,并依法对名录中所列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品实施证书管理。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海峡两岸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海峡两岸证”)、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适用的相关法律或条约参见表1.5。
表1.5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适用的相关法律或条约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海关在查验国家濒管办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与实际无误后才会放行货物。
1.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
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应提供的材料:①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③进出口合同(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④身份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⑤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提交物种成分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⑥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提交证明野外或人工繁育等来源类型的材料。
申办进出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公约规定由进口国先出具允许进口证明材料的除外);②进出口活体野生动物的,提交证明符合公约规定的装运条件的材料;③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或者非缔约国管理机构核发的证明材料;④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⑤进口野生动植物原料加工后再出口的,提交相关生产加工的转换计划及说明;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提交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或者与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相关的内容(表头及相关表体部分)打印件;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合同;⑧申请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有效期不超过180天;最多可允许延续有效期两次,延续后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自核发之日起18个月,经营者须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载明的有效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警钟长鸣
沈阳海关查获红珊瑚制品161件,重2 840克
(沈阳海关网 2023年08月10日消息) 近日,沈阳海关所属沈阳邮局海关在国际进境邮件监管中,发现一件申报为“工艺绘画”的邮包机检图像存在异常。经开箱查验,发现邮件内装有大量精美饰品,包括项链、手镯等,多数镶嵌红色或粉红色部件,疑似濒危红珊瑚制品。经送专业机构鉴定,确认该批物品为红珊瑚制品,共计2 840克。现已按规定做进一步处置。
提醒:红珊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明的濒危物种。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除持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外,任何贸易方式或者邮寄、携带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均属违法,当事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物种证明办理
申办物种证明应提供的材料:①物种证明申请表;②进出口合同(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③身份证明材料;④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提交物种成分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⑤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材料;⑥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相关机构核发的原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或者提货单等能够证明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真实性的材料;⑦进口的活体野生动物属于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
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360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对于非法从事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濒危物种或其产品进出境的经营者,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处罚权,其中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海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药品进出口管理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按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药品进出口管理部门。目前,我国公布的药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有《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兴奋剂目录》。
1.一般药品进出口管理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生产药品须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取得注册证后的药品方可进口。
进口药品单位与销货单位签订购货合同时,药品入境口岸地区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中选择,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进口企业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进口药品通关单,并向口岸机构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进口药品口岸检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相应要求对进口药品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进口药品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和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国家对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施限制进出口管理,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事先申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而对非药用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施禁止进出口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首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仅限在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申报进口。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该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3.兴奋剂进出口管理
兴奋剂在英语中称“dope”,原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的统称。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2023年《兴奋剂目录》所列药品共有七类:蛋白同化制剂品种92个、肽类激素品种68个、麻醉药品品种14个、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80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3个、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1个、其他品种17个。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同时,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商品范围以英文名、通用名(别名)为准。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四)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包括未锻造金、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参见表1.6)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通关时,当事人必须事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作为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依据,海关凭证验放。
表1.6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有效期为6个月,报关批次不得超过12次;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自签发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在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五)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国家对从国外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用于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出版)的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由经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和内容审查工作。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禁止进口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警钟长鸣
天津新港海关查获“问题地球仪”一批
(海关发布公众号 2023年8月17日消息) 近日,天津新港海关在进口货运渠道查获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地球仪”一批,共计92个,该地球仪错将我国台湾地区与国家名称并列标注,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目前,该批地球仪已被依法暂扣,待进一步处理。
提醒: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示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不符合我国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印刷品和出版物,一律禁止印制或进出口。相关地图或地图制品生产和进出口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地图经营活动。
进口音像制品应当报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经审查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进口,进口单位持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经营单位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重新办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其中,属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准单当年有效;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准单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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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的图书馆打算从美国进口一批用于教学的音像制品。请你为该大学提出正确的建议,并帮助该大学顺利完成该项进口任务。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及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1.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原则
(1)不符合我国强制性要求的入境货物,一律不得销售、使用。
(2)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的产品,必须对外国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登记。
(3)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采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4)对于应经海关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后方准向中国出口其产品。
(5)有权对进入中国的外国检验机构进行核准。
2.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法律体系
(1)检验检疫法律。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
(2)检验检疫行政法规。检验检疫行政法规主要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检验检疫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检验检疫行政规章主要由海关总署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是检验检疫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检验检疫行政规章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规范性文件是海关总署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海关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3.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的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包括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动植物检疫的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检疫审批、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及加工、储存场所注册登记制度。
(3)卫生检疫监督制度。卫生检疫监督制度是指进出境监督检疫机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口岸对进出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4)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5)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我国海关对保税区、边境特别管理区的特殊区域制定了检验检疫的管理办法。海关对特殊区域的货物及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