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中的宽容:一个争议性概念的历史、内涵与当下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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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宽容的四种提法

在宽容概念的核心成分得到上述刻画的背景下,接下来我们应草草描述四种宽容提法,它们以专门方式解释了这些成分。它们全都与某种国家的政治语境相关,在这种国家中,公民(作为各个共同体的成员)表现出在规范性上意义重大的深刻差异。宽容的这些提法既不是在一种历史次序的意义上,也不是在沃尔泽的意义上被构造为不同的宽容制度的。因为正如当前对宽容问题的讨论所表明的那样,这四种提法在当今社会中是同时在场的。不仅如此,这些关于具体何谓宽容的激烈讨论,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些提法之间的冲突。31这四种提法将首先通过一种对奠基问题广泛保持中立的关于各种承认关系的语言得到表达,这种语言允许对那些人际关系进行差异化的观察。32而我们虽然已经提到了特定的奠基性维度,但只有通过本书第一部分的进程才能展示出,与这四种提法兼容的到底是哪些奠基方式。

(1)依据我称之为允许提法Erlaubnis-Konzeption)的第一种对宽容的把握方式,宽容表示的是一个权威或一个多数派与一个价值观念相异的少数派(或多个少数派)之间的关系。这种宽容意味着,这个权威(或多数派)允许少数派按照他们自己的信念生活,只要他们——这是关键前提——不质疑这个权威(或多数派)的优势地位。历史上的例子可举1598年的《南特敕令》(Edikt von Nantes),它要止息天主教徒与胡格诺派在法国的纷争,亨利四世在其中明确宣布:“为了不再引起我们臣民间的动乱和争执,我们已经允许,并且现在也允许所谓革新宗教的信徒,在我们王国的所有城市和村庄,以及我们权力范围内的诸国生活和居住,而不在这些地方追捕、压迫、为难和强制他们,例如强制他们违背良知行事。”33在这个(于1685年撤销的)赦令与我们当今横亘着的超过四百年的岁月间当然不会掩盖的是,宽容的这一形式始终具有现实意义,并且经常作为受压迫的少数派的最低要求被提出,也在各个国家或居民多数派的利益算计(Interessenkalkül)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4

只要少数派的异见保持在界限内,并且可以说始终是某种“私人事务”,从而不去要求一种公共的和政治的平等地位,他们就可按照上述宽容提法,首先基于实用性的理由,特定情形下也基于原则性的和规范性的理由,而得到宽容:基于实用性的理由,是因为被宽容的少数派不会扰乱公共的安宁与秩序,相形之下,他们的反抗却可能带来高昂的代价;而基于原则性的理由,是因为比如说——在一种特定的良知概念的背景下——强迫人们放弃他们最深沉的,尤其是宗教性的信念,是被视为不合法的(不仅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合法,而且被视为不可能的),只要这些信念没有导致政治上或伦理上“不可接受的”后果。按照允许提法,宽容就意味着,本来有权力和机会去干预并且强迫少数派(至少在表面上)与之达成一致的权威或多数派,“忍耐”少数派的差异,并且放弃某种干涉,与此同时,少数派则被迫接受权威的强权地位。这种宽容处境因此是非交互的:一方允许另一方一定程度上的偏向,只要给予允许的一方的政治统治地位不被侵犯。35在这里,宽容就被理解为一种糟糕的允诺(permissio mali),被理解为一种忍耐,即对那些既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也不被认为是平等的信念或实践的忍耐,而这些信念和实践没有超出“可忍受的界限”。这种观点正是歌德用他的(已经被引用过的)宽容之为侮辱的格言想表达的。36

(2)宽容的第二种提法即共存提法Koexistenz-Konzeption)与第一种提法的相同之处在于,依据第二种提法,宽容也被认为是避免冲突和追求自己目标的适宜手段,并且自身并不体现某种价值或基于某些强价值:宽容首先是以实用性—工具性的方式被奠基的。而有所变化的则是宽容的主客体之间的局面。因为现在对立的不是权威或多数派与少数派,而是大致等强的诸群体,它们认识到,为了社会安宁和它们自己的利益,它们应该彼此宽容。相比冲突,它们更喜欢和平共处,并且以一种互相让步的形式同意一种临时协议(Modus vivendi)的规则。这样一来,宽容关系就不再像在允许提法中那样是纵向的,而是横向的:进行宽容者同时也是被宽容者。37当然,这种对宽容状态之优先性的认识在此并不具备规范性特征,它是一种对实践上的必要性的认识。因此,它也不带来某种稳定的社会状态,因为一旦社会权力关系变得偏向这个或那个群体,宽容的本质性理由对于该群体就不存在了。38

共存提法可以有一种较弱的解读和一种较强的解读。根据较弱的解读,宽容只不过是对激烈不休的冲突和斗争感到疲劳的一种后果,并且被视作一种停战状态,此状态会持续到诸方中的某一方已经率先恢复,并且相信它能以攻击性的方式来谋求自己一直以来的目标,即取得社会支配权。如此这般的宽容处境极不稳定,并且以相互不信任为标志。较强的解读则以霍布斯《利维坦》的一种修正版本为其取向,据此解读,是不同的诸方对一个尽可能中立并且(与霍布斯的论述相反)在世界观和宗教上也自制的主权者的从属,使共存甚或合作的持续性结构的发展得以可能,因为存在一种各方都接受的法权状态。39尽管对于诸参与方来说,在总体上主导行动的,一如既往是策略性的算计,但在这种算计中,共存状态的优点还是显得远比其他替代方案更具吸引力。这可能——按照“自由主义的忧虑”40——既受到了一种看到对立所要付出的过高代价的实用性观点的影响,也受到了那种认识到宗教冲突之可怕和无情的观点的影响41,并且因此在避免最大恶(summum malum)的原则上具有一种合理性的—规范性的内核。但此内核并不导出一种超出对他者的忍耐并且以更广泛的道德或伦理考量为基础的交互承认的形式。

(3)与之不同的是宽容的尊重提法Respekt-Konzeption),它从彼此宽容的个体或群体的交互敬重(Achtung)的一种在道德上得到奠基的形式出发。那些宽容的团体尊重彼此的独立人格,或者尊重对方为有法制的政治共同体中的一个权利平等的成员。42尽管他们在伦理上对良善生活和有价值生活的信念以及在文化上的实践都极其不同,并且在某些重要方面无法兼容,但他们仍彼此承认对方——一个影响深远的选项在此开启——是他们各自生活的伦理上自主的主人43或者在以下意义上是道德上和法律上平等的,即在他们的眼中,政治的—社会的生活对所有人来说都共有的基础结构——它涉及权利之赋予和社会资源之分配的基本问题44,都应该从被一切公民平等接受的,且不偏向任意某个“伦理共同体”(如宗教共同体)的规范出发而被导出。对此具有基础意义的是,对个人的道德自律的尊重,以及对他们关于那些具有交互—普遍有效性的规范的“辩护的权利”的尊重。尽管在一种——依循经典自由主义理论——把关于自律的生活形态的权利视为中心的理论与一种强调对正义的普遍性规范进行公道辩护的原则的进路之间,存在(重要的然而这里没有进一步展开的)45不同的辩护选择,尊重提法也并不要求,彼此宽容的团体必须把对方关于善的提法看成或评定为同等地(或部分地)真实和伦理上善的,而是要求,这些团体能够把对方视为独立选择的团体(当然这里就要有其他选项的存在),或者并非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团体。被尊重的是他者的人格,被宽容的是他的信念和行动。

尊重提法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模式,即形式平等模式和实质平等模式。形式平等模式从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严格分离出发,由此,公民间的伦理分歧就应该被限制在私人领域,而不应该导致公共政治领域内的冲突。作为公民人人平等,而作为平等的人,他们就似乎“外在于”甚至“超越于”其私人信念。这种模式既有自由主义版本,也有共和主义版本,就看是将个人性—私人性的自由置于中心,还是将公民(Citoyen)的政治平等视为关键;关于后者的一个例子是,法国政府部门规定,不得在公立学校佩戴作为宗教标志的头巾。46因此,对于形式平等模式而言,核心性的东西就在于捍卫公民的古典自由权,并预防以伦理为理由的歧视。

与之相反,实质平等模式则对形式平等的那些特定的、严格的规则所冒风险作出反应,即形式平等模式偏向这样一些伦理的—文化的生活形式,它们的各种信念与实践更容易与这样一种“私人的”与“公共的”分离相协调,或者更容易符合到目前为止的对这种分离的理解。这样看来,对于那些要求一种与通常的实践和传统的习俗相悖的公共在场方式的生活形式,形式平等模式自身就潜在地是不宽容的和歧视性的。而根据实质平等模式这种替代模式,人们就尊重彼此为这样的人格,它们是法权—政治平等的,但具有不同的、政治上很重要的伦理—文化身份,这些身份必须以特别的方式得到重视和宽容,因为对于人格来说,构建这些身份的价值和信念具有一种特别的存在意义。最后,这一在公平(Fairness)意义上被要求的尊重,就要求惯常的规则和结构去容许特例,或作出修改。47按照这种理解,互相之间的宽容蕴含的是,承认他人对政治共同体中完全成员资格的诉求,并且不期望,人们必须为此而在一种在交互性意义上不可要求的准绳下,放弃他们的伦理—文化身份。

(4)在关于多元文化主义与宽容之关系的讨论中,有时能看到第四种提法,它可以被称为价值赞赏提法Wertschätzungs-Konzeption)。这一提法包含着一种比尊重提法要求更高的互相承认的形式,因为根据这一提法,宽容不仅意味着尊重文化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的成员为法权—政治上的平等者,而且也意味着,赞赏他们的信念和实践活动为伦理上极具价值的。48当然,为了这一提法仍然保持为一种宽容提法,而不至丧失反对性要件,这种价值赞赏就必定是一种受限的或者说“有保留的”,在这种赞赏中,别的生活形式——起码在那些决定性的方面——就不会被认为和自己的生活形式同样好甚或更好。人们在赞赏一种生活形式的特定方面为善的同时,也在另一些方面反对它;当然,通过人们在某种伦理意义上赞同的那些价值,可宽容的领域毕竟确定下来了。于是,满足这种宽容提法的就是,比如说——在自由主义的视角下——价值多元主义的一种版本,按照这种版本,在一个社会内部存在着一种在各自有价值但不可通约的生活形式之间的角力49,或者——在社群主义的视角下——如下观点,即存在着对良善生活的特定的、可社会性共享的观念,这些观念的局部变异是可宽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