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传统伦理道德思想的历史流变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泛道德的社会。在古代社会中,人们的言谈举止严格地受到社会道德价值的评价和制约,历代统治者都十分强调以道德为标准来衡量事物和行为的好坏。因此,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留下了极其丰富的伦理道德思想遗产,这些伦理道德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一 中国古代伦理道德思想的演变和发展
适宜的环境、肥沃的土壤,使人们长期固定地在某个地方生活,聚族而居。同时,存在以宗法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政治结构,自然要求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伦理道德思想就应运而生了。中国伦理道德思想的历史发展大致经历了从先秦时期的孕育发展,到汉唐时期的抽象发展,再到宋、元、明、清的辩证综合阶段。它是在儒、道、佛、玄、理等各种思想文化长期接触、冲撞、交流、认同与融合的过程中,逐渐整合而成的。
(一)先秦时期
中国伦理道德思想孕育发展于先秦时期。从上古时期的神话就能发现中国古代伦理道德思想的某些基因。中国古神话极其丰富,从中传达出的伦理道德思想也极其丰富,概括起来有自强不息、不屈不挠、乐于奉献、崇尚道德而不崇尚武力、惩恶扬善、善恶报应、重天命而轻命运等。《周易》则构建了中国伦理道德的基本框架:“天人合一”的宇宙论体系,“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民族精神,善恶报应的普世信念等。这是中国伦理道德思想的源头,对后世中国伦理道德思想的发展有着深刻而永恒的影响。
《周易》
西周以后,开始了春秋战国社会大变动时期和思想意识形态上的百家争鸣,以此为契机,中国伦理道德思想孕育、蓬勃发展起来。
如果说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敬德保民”伦理道德观的提出还只是为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产生奠定粗略基础的话,那么,至春秋战国时期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出现,则表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已全面产生。由于这一时期处于我国古代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变动时期,所以在学术思想界也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当时百家争鸣中的一些最主要学派几乎都提出了各自的伦理道德学说。这一时期,代表着中国古代伦理道德思想产生的主要有以“仁”为最高道德准则的儒家、以“礼”为最高道德准则的法家、以“义”为最高道德准则的墨家和以“道”为最高道德准则的道家。
儒家的孔子站在中国历史的转折点上,通过对殷周时期文化典籍的学习与整理,创立了儒家以仁学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思想体系,理论上对中国社会的生活秩序进行了伦理化、道德化的提升,为中国伦理道德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仁”是孔子对中国伦理最突出的贡献,而孔子对“仁”的一种解释是“仁者爱人”。由此通过“忠恕”的环节推己及人,己立立人,己达达人,扩展为整个社会的伦理原理和道德情感。此外,孔子把“仁”和“礼”统一了起来,强调“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认为要做到“仁”,就要“克己”,“克己”的标准是“礼”,“约之以礼”才能达到“仁”。以“仁”为核心,孔子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德目,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孝悌”“忠恕”“智仁勇”“中庸”“义”“恭、宽、信、敏、惠”“温、良、恭、俭、让”等。在义利问题上孔子主张重义轻利,先义后利,“见利思义”“见得思义”。
到战国时期,孟子继承和发展孔子的伦理道德学说,提出仁、义、礼、智“四德”说,还提出“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中庸》中提出的“智、仁、勇”为“三达德”。所谓“三达德”,就是可以通行于天下的三种道德。智,就是有智慧,做事不受别人影响或愚弄;仁,就是对人有仁爱之心;勇,就是勇敢,没有勇就什么事情也不敢去干,更谈不上成功了。这些伦理道德规范,是自孔子以来儒家所特别强调的。在《礼记·礼运》中,提出所谓“十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妻柔,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仁义。”孟子的伦理道德学说作为儒家伦理思想的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环节,成为整个伦理道德思想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为中国伦理道德思想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孔孟之道”盛行之际,老子的道家思想也夺得思想界的半壁江山。在中国重血缘亲情的入世文化中,儒家伦理具有必然性,但仅此还不足以使中国人确立安身立命的基地。儒家伦理精神的运作还需要道家人生智慧作为结构上的补充,于是入世与出世、人伦情感和人生智慧、心与身构成中国伦理世俗性和理想性、进取性和柔韧性的统一。当然,在伦理道德思想体系中还包括法家、墨家的思想,但儒、道两家思想是对后世伦理道德精神进一步发展乃至中国社会及中国文化产生深远影响的两个基本理论形态。
(二)汉唐时期
秦汉唐宋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完备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封建伦理道德思想继承了孔孟的传统,广泛地吸取了玄学、佛学伦理思想成果,不仅带上了宗教的色彩,而且因“道家的复兴”与佛教的传播逐渐形成儒、佛、道“三教”道德思想鼎立和合流的局面。
伦理道德思想起源于现实社会生活,也必然要应用于社会生活,但其要得到稳定、广泛的应用和发展,还要依赖于国家机器的权威和力量。因而在秦王朝统一六国后,国家开始在大一统的区域里实施一种主流的伦理道德思想。因为秦王朝利用法家思想得以强国称雄,所以在并吞六国、统一天下后也仍然采用法家来治理国家。但过于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简单的管制和暴力维护统治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使得原本想千秋万代的秦王朝却只有十几年历史光景。但是秦王朝在各个方面的“统一”之功对后世社会产生了毋庸置疑的深远且重大的影响。但其如此短命无疑给了汉统治者深刻的历史警醒。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此提倡用儒家的仁义道德理论规范和教化人民。
董仲舒改造孔孟的伦理道德思想,提出了适合大一统封建社会需要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五常”(即“仁、义、礼、智、信”)的封建伦理思想,从此儒学成了官学,被称为儒教,在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正式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至此,影响中国长达几百年的封建伦理体系也初步形成。在先秦时期的“五伦”关系中,虽然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有的已被歪曲,片面强调单方面的忠、孝和敬爱,但从表面上看,这种关系是相互的,具有道德价值的相对性,特别是它强调了君臣、父子等的互惠互动和君父的率先垂范作用。而董仲舒的“三纲”,强调的是单向的以人身依附和服从为原则的绝对关系,使双向的人伦关系蜕变为一方绝对服从或遵守另一方的地位和特权,绝对履行一方对另一方的道德义务,并在父子、夫妇关系之上,冠以君臣地位,君成为凌驾于诸伦之首的最高道德权威,全体臣民都要无条件地向君履行道德义务——尽忠。这样一来,中国伦理关系和道德价值就开始被凝固化、教条化、绝对化了。违背人性的东西,是不可能真正地堂而皇之地行之久远的。它总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遭到批判,然后再吸收其他学说中先进的、深刻的内容再次出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处于激烈动荡之中,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受到冲击。在儒、道伦理道德思想的相互激荡中,产生了玄学伦理,它企图将道家的“自然”价值观和儒家道德价值观相结合,以克服人的精神和伦理生活的矛盾,但由于它片面地吸收道家的思想,以至于形成了苟且偷安、纵欲混世的人生态度。隋唐时期,特别是唐朝,中国封建社会处于稳定发展时期,与这种社会环境相适应,中国伦理道德思想又出现了新的精神形态:隋唐佛学。隋唐佛学以生死轮回、因果报应的虚幻形式克服了传统伦理中“德”和“得”、道德和命运的内在矛盾,在基本精神取向上与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相契合,特别是禅宗的顿悟、体验的修行方式与儒家修身养性理论实践有相通之处,因此,它又成为向儒家伦理回归的中间环节。
(三)宋元明清时期
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全面复兴是由宋明理学家来完成的。从宋代到明中叶,是我国封建社会继盛唐之后的又一个繁荣昌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伦理道德思想全面成熟和完备发展的时期,其标志就是宋明理学的创立。宋明理学不仅全面复兴了孔孟之道的儒学道德,而且还糅合了佛学、玄学思想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建构了一个庞大而精致的伦理道德思想体系。
为收拾残唐五代的大乱局,宋初统治者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拨乱反正。在政治上大力强化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在思想领域则弘扬儒学,广兴教化。在此过程中,儒学为战胜释老、恢复自己的权威地位而实现了自身的超越,产生了新形态的儒学,即理学(道学)。为建立协调有序的等级秩序而从理论上强化纲常礼教乃是理学的共同宗旨。为使“三纲”神圣化,理学家们将纲常上升为“天理”,宣称它不仅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也是自然界的最高准则。自此,“三纲之重等于天地”,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随着“三纲”被进一步神圣化,君权、父权、夫权也更加绝对化。在此过程中,理学家们又做了进一步整理,比较系统地说明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联系,明确了本末主次,进一步完善了以仁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自宋以来,朝廷高度关注“导民向善”的教化,采取了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此外,这一时期戏曲、小说、民间说唱艺术的兴起,使一套传统道德观念在官方权威要求和民间文学的传播下,进一步深入民间以至底层民众,“三纲五常”遂普及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随着理学的兴起,中国传统伦理学说也达到完全成熟的程度。理学家们在完善“三纲五常”体系的同时,又对德行、公私、义利、理欲、知行等关系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阐释,更加突出了公、义、理的地位,使“去人欲,存天理”成为那时社会流行的训条,“私”越来越被人们视为万恶之源。此外,他们又从各自的哲学立场出发,提出了一套更为系统完备的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方法。
“三纲”绝对化之日,也正是它的严酷性、负面影响充分暴露之时。一旦“三纲”“三权”绝对神圣,忠、孝、节被社会过度推崇,普遍被视为最高美德,臣、子、妻的地位势必更加卑微,完全成为君、父、夫的附属品。这时流行的观念是,既然身为人臣、人子、人妻,则“身非己有”。于是,臣、子、妻在面对君、父、夫的时候,不仅完全丧失独立自主的人格,连自身的生命权也在丧失。随着“三纲”“三权”的神圣化,在宋明时期,各种愚孝、愚忠、愚贞、愚节行为可谓层出不穷,愈演愈烈。这说明,以“三纲”为核心的礼教一旦走向极端,势必要走到“杀人”“吃人”的地步。正所谓物极必反,“三纲”既走到这一步,它遭到质疑、批判便成为必然。
这套日益壮大成熟的理论体系为我国封建社会长期的稳定运转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理论后盾,对华夏子孙民族性格和民族人格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但其中包含的消极因素也使它后来不得不受到大力批判。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
明、清之际是“三纲”和某些传统观念受到初步挑战的时期。随着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的缓慢发展,明代中期在南方的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开始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于是,古老的中国社会开始发生部分的质变。伴随社会经济的这种新变化,思想领域也出现了引人注目的新动向。从明代中期直到清代前期,一批被视为“异端”的早期启蒙思想家公然对传统的理欲观、公私观、义利观提出质疑、批判。他们充分肯定“欲”的正当合理,强调功利与道义不相悖。有人还提出人性自私说,论证利己的正当性。还有人得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的结论,认为“天下为主君为客”。又有人批判男尊女卑,主张男女平等。这些惊世骇俗的新议论无疑构成了对“三纲”和某些传统观念的挑战。更有甚者,触及“六经、《语》《孟》”,认为圣人所言并非“万世之至论”,使传统观念的理论基石也受到触动。这些议论如同沉沉黑夜中的电闪雷鸣,给人以强烈震撼。不过,他们的这些新思想虽曾影响过少数知识精英,但对广大社会民众并未产生直接影响。
那时,对社会民众产生影响的乃是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少人不仅不再视工商业为贱业,而且滋生了对利的追求,由此产生了拜金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刺激了人们的物质欲望,不只引发享乐奢华之风,也使理学“去人欲,存天理”训条的影响逐渐削弱。这些新变化自然值得重视。通观全局,那时占主导、统治地位的依然是以“三纲”为核心的纲常礼教。而且,自清朝入主中原后,满族统治者为镇压汉族的反抗,不论在政治上还是思想文化上都实行高压政策,因此在清代纲常礼教更显严苛。
以“三纲”为核心的纲常礼教受到猛烈抨击,进而走向崩坏是近代的事,是近代的“道德革命”造成的。近代(1840—1919年)既是中国社会的转型期,也是中国伦理道德的转型期。在这一时期,中国的伦理道德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旧的、传统的伦理道德开始被新的伦理道德所取代。
二 传统道德规范
传统道德规范,又称德目,按其来源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伦理学概括出来,或者由统治阶级提倡的理论性规范(官方规范);另一种是在民间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认同并奉行的习俗性规范(民间规范)。下面介绍的是官方提倡的道德规范。
中国传统的主要德目是仁、义、礼、智、信。汉章帝建初四年(79年)以后,仁、义、礼、智、信被确定为整体德目“五常”。“五常”不仅是五种基础性的“母德”“基德”,而且形成并高度概括了中华传统道德的核心价值理念和基本精神,是儒家从古代众多的德目中概括、提炼出来的五种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这五种道德规范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个人修养最主要的内容。它贯穿于整个道德生活之中,深刻地影响着中华民族道德素质的培养和道德精神的形成。
(一)仁
在儒家的伦理思想中,仁是“全德”之称,是一个包罗众德的范畴,其他的道德规范,如忠恕、克己、孝悌、智、勇、恭、宽、信、敏、惠等,都可以视为仁的不同方面的要求,包括在其中。一个人如果称得上仁,那就是完美无缺了,而一个人违背了任何一项道德要求都可以被责为不仁。反过来,一个人如果只具备某些方面的优良品德则未必能够称得上仁。也就是说,每一种美德都是仁的必要条件,而非仁的充分条件,只有全部美德的总和才构成仁。仁爱的基本内涵就是亲亲敬长。把这种家庭血缘的亲爱之情向外扩充,就会产生对他人的爱心,以仁爱之心对待一切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的和谐的人际关系,并最终扩大为对天地万物的爱。可以说,儒家的仁爱观念源于家庭血缘亲情而又超越了血缘亲情,它要求在亲亲敬长的自然道德情感的基础上,由己推人,由内而外,由近及远,层层向外递推,最终达到“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境界。仁爱思想成为中国传统美德中极为重要的内容。
中国古代思想家不仅把“仁”视为做人的基本准则,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情感要求,他们还往往希望把“仁”的精神渗透于政治运作过程之中。在先秦时期,孟子曾大力提倡“仁政”,提出了一整套仁政的方案。《礼记·礼运》中更设计了一个洋溢着仁爱精神的“大同”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是一幅人与人相亲相爱、和睦融洽的美妙图景,也成了古往今来人们孜孜追求、无限向往的社会理想。为了实现这种理想,历代许多思想家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以“安人”“安百姓”为最高准则,“忧以天下,乐以天下”,体现了仁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二)义
义是儒家的“五常”之一,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从字形上看,义的繁体由“羊”和“我”构成,羊象征美和善;从字义上看,“义者,宜也”。“宜”的意思是应当、应该。因此,可以说,义就意味着是善的和美的,是应当的和合理的。
道德作为一种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它必须为人们确立一个行为选择的价值标准,告诉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时,怎样做才是应当的、合理的,怎样做就是不应当的、不合理的。应当的、合理的行为可称为善,反之则称为恶。“义”就是这样一种判断人们行为的善恶当否的价值标准,它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导向、定向的作用,是人们思想和言行必须遵循的准则,因而儒家非常强调“居仁由义”,把义看作人们实现道德完善所必须经由的道路。
从其现实内容看,义是人类共同的、根本的利益的体现,它与个人自身现实的特殊利益之间关系如何?换而言之,如何正确认识道德行为与物质利益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在中国思想史上,这是长期以来争论不已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儒家内部,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孔子曾提出“见得思义”的主张,即在利益面前,要首先考虑是否应该、合理的问题。这一思想并不否定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只是要以义作为衡量其行为的标准。孟子发展了孔子的这一思想,而更加重视义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认为如果不符合道义,即使拿天下的财富给他做俸禄,拿良马数千匹送给他,也不应该回头看一下,甚至在生命和道义之间发生矛盾冲突,二者不能兼顾时,也应该舍弃生命而取道义。这种“舍生取义”的价值取向,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激励了历代无数仁人志士为正义事业而艰苦奋斗,甚至献出自己的宝贵生命。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孟子的思想中,表现出一定的重义轻利的倾向。宋代理学家继承了这种观念,强调“义利之辨”,视义为儒者为学做人、立身处世的首要原则。认为君子以义为根本,得义则重,失义则轻,由义为荣,背义为辱,一切轻重荣辱都以符合义与否作为标准,其余一切功名利禄都不值一提。这种正义的观念,具有坚持人格尊严、实现个人价值的意义,深化了义的内涵。但是,与此同时,理学家对个人的私利追求也进行了过分的排斥、否定,从而形成了儒家传统伦理道德中重义轻利的倾向占主导地位的状况。
当然,历代也有一些儒家思想家主张把道义与功利结合起来,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义利关系问题。战国末期,荀子就已提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他认为,即使是上古的圣王尧舜,也不能去除人民对利的追求,而只是能够使他们喜好财利不胜过喜好正义。对于我们来说,如何确立适合时代需要的义利观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历代儒家在义利关系问题上的各种探讨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儒家传统正义观念所包含的“见得思义”“义然后取”“义以为上”等思想需要我们继承和弘扬,对“见利忘义”的观念则应该批判和唾弃,但是,对于那些只重义而否认利的观点,我们也应予以扬弃。
(三)礼
礼是儒家伦理道德的重要范畴之一,对于个人修身成人及人际交往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内容上看,“礼”大概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指整个的社会等级制度、法律规定和伦理规范的总称;第二个方面,着重指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第三个方面,指礼仪、礼节仪式以及待人接物和处事之道。作为“五常”之一的礼,主要是指人们具体的行为规范。
礼是与仁、义有着内在联系的范畴。儒家把仁爱作为处理人际关系最根本的道德要求,同时要求爱人又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而不是没有差别地去爱一切人。这个原则就是义。但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相互之间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对于不同的人际关系,人们的行为就有不同的道德要求。这就需要把义的原则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使这些行为规范分别对应于特定的人际关系。这样,礼就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具体的行为规范产生了。可以说,礼就是仁的外在规范,是义的具体形式,是仁、义的贯彻与外显,而仁、义则是礼的内在实质。在儒家看来,礼与仁、义是紧密联系起来的,离开仁、义,礼就只是虚伪的形式;离开礼,仁、义也就成为无从落实的空谈。
儒家对礼非常重视,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探讨,构建了一个庞大、完善的、涉及社会日常生活各个方面的礼的体系。儒家依据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对主要的社会道德关系进行了整体的概括,提出了包括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义妇顺、兄友弟恭、朋友有信在内的“五伦”之礼,对于其中每一种特定的关系,都有具体的礼节规定,如在父子关系中,规定子女孝敬父母的礼有敬顺、敬养、承教、继志、送死、祭祀等。这些具体礼节之下,又还有十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所以礼的整个体系十分庞大、详细,各种规定渗透到人们的视听言行、饮食起居各个方面,使人们日常生活的种种行为都有所依循。
人总是生活在社会,处于种种社会关系网络之中,扮演着某种特定的角色,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而礼就是对社会某一类特定的角色所提出的道德要求,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某一特定的角色,就必须遵守礼所规定的不同角色的行为规范,做父亲的要符合父亲这一角色的要求,做儿子的要符合儿子这一角色的要求。这样,整个社会才能呈现出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而对于个人来说,要成功地扮演特定的社会角色,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得到整个社会的承认,就必须首先认同、学习社会对该角色所提出的各种要求,并体现到行动中去,否则就寸步难行。《礼记·曲礼上》甚至说:“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可见,在儒家看来,礼是人们立身处世的基础,而学礼也就自然成为人们立身处世的前提条件。
作为一种传统道德规范,礼在提高个人道德素质、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维系社会秩序的安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华民族礼仪之邦的形象的塑造,与礼的观念的深入人心无疑有着密切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由于礼的道德规范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受到等级制度及尊卑观念的影响,往往存在着过分“卑让”等消极方面,这是我们今天需要加以扬弃的。
(四)智
智即理智、理性、智慧,是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儒家对智的伦理价值予以高度重视,把智作为“五常”之一。《中庸》把智与仁、勇并提,称为“天下之达德”。
在儒家伦理思想中,智主要指道德认识和道德理性。在孔子看来,“智者不惑”,正确的道德认识是正确的道德行为的前提与保证,智是实现仁的重要条件,因此他多次以仁、智并举,并将智、仁、勇三者统一起来,作为志士仁人的基本品德。孟子把智看成是判别是非善恶的一种能力和观念,提出“是非之心,智也”的命题。汉儒董仲舒强调仁智兼重,既仁且智。此后,历代儒家也一般都肯定智的重要性,并对智进行了说明或发挥,赋予了智以丰富的道德内涵。概而言之,智的道德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道遵道;第二,利人利国;第三,自知知人;第四,慎言慎行;第五,见微达变。此外,还包括好学知过、量力而行、居安思危等。
智在“五常”之中有着非常特别的地位。作为道德认识,智的基本功能就是明辨是非善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人总是处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之中,处在现实的道德环境之中,各种社会现象扑朔迷离,是非善恶难以区分,这就需要运用理性、智慧进行分析、判断,树立正确的道德认识,并在道德理性的指导下对行为做出正确的选择。一个人如果对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没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没有明确把握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不应该的,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很难想象他会有正确的道德信念与道德品质以及自觉的道德行为。在儒家看来,某些类似于道德的行为也存在于动物之中,如虎狼有父子之仁,蜂蚁有父子之义。但这些只是动物的自然行为,只有人类才能在道德认识指导之下,实施自觉的道德行为。因而,儒家认为,智是一切道德品质、道德观念以及道德行为的前提,是认识其他四德的工具。
儒家的智,是不能脱离道德来谈的。人的认识、理性如果不与德性、德行相联系,就不能成为人们现实的道德品质,甚至会走向道德的反面。正是因为如此,儒家谈智,总是与其他四德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五常”之一的智,实际上就是对仁、义、礼、信等道德原则的认同与理解。当然,作为道德认识,智也必须要落实、体现到道德行为上,与道德行为相一致,真正成为现实的道德品质。
(五)信
信是中国传统道德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人们真实无妄,诚善于心,言行一致。人们往往把信与忠、诚连称为忠信、诚信。在中国思想史上,各派学者都对信予以不同程序的重视,其中儒家对“信”最为推崇。尤其是在汉代,信被儒家列入“五常”之后,其地位进一步凸显,成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在儒家看来,信是“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在《周易·乾卦》的《文言》中,就有“忠信,所以进德也”的论断,把讲求忠信视为增进美德的根本方法。孔子则不仅提出了“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的命题,把信作为立人之本,而且把信视为立国之本,认为“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如果人民不信任,国家朝廷就立不住脚,因而即使去兵、去食,也要存信,宁死必信。不仅如此,以子思、孟子为代表的思孟学派更把诚、信的伦理原则上升为天道,对它作了哲学思辨分析。他们认为,宇宙万物是一种客观实际的存在,客观的天道是真实无妄的,人道作为天道在人类社会的体现也同样应该是真实无妄的。《中庸》中有“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的命题,《孟子》也提出:“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是天道的属性,人们讲求诚信,就是对天道真实无妄的品德的效法,对客观天道的尊重、认同与遵循,对人类本性的完善。
作为人际交往的行为规范,信的基本要求是真诚相待、诚实不欺、讲究信誉、信守诺言等。孔子就说过,“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信则人任焉”(《论语·阳货》)。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必须言行一致,重承诺,守信用,这是取得他人尊重、理解和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础。如果不以诚挚之心待人,言行不一,翻云覆雨,相互欺骗、相互猜疑,则会产生信任危机,造成沟通的隔膜,导致人际关系的恶化。魏晋时期思想家杨泉在《物理论》中曾指出:“以信接人,天下信之;不以信接人,妻子疑之。”可以说,信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精神纽带,它能把人紧密、牢固地联系在一起。缺少信这一纽带,人与人之间,哪怕最亲近的人之间,也无法建立真诚、和谐的关系。
儒家重视、提倡信,要求人们能够言行一致,但并不是把言行一致作为绝对的行为戒律,僵化地套用于人际交往之中。我们知道,由于主体的素质、客观环境等的制约和变化,言出并非都能必行。所以讲信必须要联系义来看,所说的话是否需要付诸行动,也要以义为标准去衡量。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北宋理学家张载也说“君子宁言之不顾,不规规于非义之信”(《正蒙·有德》)。如果讲信有违大义,则宁愿食言。可见,儒家讲信,注重的不是其形式,而是其精神实质。如果离开道德的标准,片面地强调信,必然导致对道德责任的否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不符合信的本质的。这一点,也是我们今天在弘扬优良道德传统时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
三 传统伦理道德的地位
(一)传统伦理道德在古代社会的地位
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有两个重要的基础:一是小农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二是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模式。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必然是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文化价值系统。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里,在以家族为中心的社会里,社会生活秩序的构建和人际关系的调节主要靠伦理道德,而不是依靠法律制度。传统伦理道德在古代社会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影响着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
人们的服饰举止、社交礼仪,都被限定在传统的伦理道德范围之内。
孝亲敬祖、尊师崇古、修己务实、乐天安命等,是农业宗法社会环境下形成的社会心理和观念形态,渗透到传统文化的方方面面。
血亲意识形成了独特的宗法制度,“六亲”“九族”观念构成了社会意识的轴心。“六亲”为父子、兄弟、夫妇。“九族”包括父族四层、母亲三层、妻族两层。“六亲不认”和“不忠不孝”成为犯法的首恶。万恶淫为首,至孝善为上。可以说,正是传统的伦理道德才使得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维持了几千年。因此,传统伦理道德在传统社会里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在古代社会,道德至上;在经济社会,法律至上。
(二)传统伦理道德在传统文化中的地位
1 古代哲学体系的核心是伦理道德学说
中国传统文化是伦理型文化,中国哲学也是伦理型哲学,古代哲学体系的核心就是伦理道德学说。中国古代哲学的各家各派都很重视伦理道德的研究,如儒家强调天人合一,要求人们顺应天意,强调“内圣外王”,即以仁、义、礼、智、信修养自己的身心,规范自己的行为。人主(王)只有自己修养好,才能施仁政,才能推行王道政治。儒家还强调以“三纲五常”规范人际关系。儒家的这些思想实际上都属于伦理道德范畴。道家的许多思想也属于伦理道德范畴。老子曾从本体论的角度说明: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至于道家的逍遥自在的人生观,崇尚自然、返璞归真的观念,追求自由平等、个性解放的思想,都与道德修养息息相关。由此看来,中国古代哲学体系的核心是伦理道德学说,如果我们把伦理道德从哲学体系中抽出来,那么中国古代哲学就成了一个空架子。
2 古代文学及艺术是以“善”为价值取向的
古代文学及艺术强调教化作用,“文以载道,美善合一”是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强调文学对人的道德修养的潜移默化的作用,是文人作家一贯坚持的原则。文学作品中的褒贬美丑都能体现多数人,甚至代表社会主流的道德价值判断。惩恶扬善是多数文学作品中体现的主题,尤其是作品的结局,大都是正义战胜邪恶,幸福降临人间,喜乐大团圆。实际上这些文学作品是在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思想,借此对民众进行道德教育,劝导向善。
3 政治学、史学、教育均以道德提升为己任
除哲学、文学外,政治学成为道德评判,政事被归结为善恶之别,正义与邪恶之争,君子与小人之辨;史学往往不以保存史实为基本任务,而以惩恶扬善“寓褒贬、别善恶”为宗旨;教育更以德为首,“德、智、体、美、劳”德育为先,传授知识退居其次。《三字经》曰:“首孝悌,次见闻。”强调首先要懂得孝悌,然后再去扩展见闻学识。总之,伦理道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部分,中国传统文化则是伦理型的文化。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虽然在古代社会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值得我们继承。对于其中的优秀部分,如十大美德,我们应该结合时代精神大力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