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诉讼证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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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事故的定义与特点

(一)保险事故的基本概念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是转移发生频率低但损失程度高的风险的最佳途径。1所谓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引发风险的原因是各类风险事件,如地震、洪水、火灾、暴风雪、死亡、疾病、偷窃等。2保险管理风险的原理在于:将被保险人遭受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从而将少数人偶然的大额损失在整个社会中进行共同分摊,降低或消除个体因风险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险分摊风险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即当风险单位数量足够多时,实际损失就趋近甚至等于期望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个人来说发生概率完全不确定的风险,发生概率在大数法则下变得可预测,保险人可以通过预测风险发生概率,收取数额较小的保费以支付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损失。可以说,保险是通过大多数人的贡献来补偿少数发生不幸的人而达到经济保障的目的。3

然而,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具有可保性,可成为保险标的,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七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必须有大量的风险单位,以使保险人能够根据大数法则预测损失;二是损失必须是意外造成的,如果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就会产生道德风险,使保险机制失灵,因为大数法则是以事件的随机发生为基础的,如果损失是故意造成而非随机发生,则对未来的预测就会失真;三是损失应该是可确定和可衡量的,否则无法确定保险赔偿金额;四是损失属于非灾难性损失,如果某种风险单位的全部或大部分都将受损,损失大到无法分摊,则保费将高到无人问津,保险机制也会失灵;五是损失概率是可预测的,战争、暴乱等无法预测的风险是无法承保的;六是保费必须经济可行,有一种说法是,如果损失发生概率高于40%,则保费就会等同于保险金额;4七是必须是仅有损失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否则就是赌博,投机性风险不是保险承保对象。5

《保险法》第16条第7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强调保险事故的合同性。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将保险事故界定为“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强调不可预料性和不可抗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