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户籍编造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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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唐代造籍事项的确立与变动

三 贞观时期——唐代户籍计帐体系的奠定

《旧唐书·地理志》(卷38至卷41)在叙述各州府的建置沿革后分列了旧领县、户、口若干和天宝领县、户、口若干的数据,兹举两例如下:

关内道京兆府:旧领县十八,户二十万七千六百五十,口九十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天宝领县二十三,户三十六万二千九百二十一,口一百九十六万七千一百。

剑南道绵州:旧领县九,户四万三千九百四,口十九万五千五百六十三。天宝领县九,户六万五千六十六,口二十六万三千三百五十二。[31]

但“旧领户口”的具体年份不详。岑仲勉发现旧志所谓“旧领县”,即“唐贞观十三年(639)大簿之数”,揭示出魏王泰《括地志序略》据贞观十三年大簿所列州府县数,正是旧唐志“旧领”县的转录数据[32]。岑先生的结论被后来研究继续肯定,贞观十三年人口数的揭示意义重大。而且,旧唐志所载贞观十三年领县与户口统计的范围包括陇右和岭南的广大地区,可知大一统的唐帝国户口统计的详备。旧唐志作为记载唐初主要是贞观年间全国范围内户口统计的唯一资料,虽然统计数字不免瑕疵,但价值不可忽视[33]。这种大范围的户口统计应于贞观三年(629)即有眉目,史称是年“户部奏,中国人因塞外来归及突厥前后降附开四夷为州县,获男女一百二十馀万口。”[34]

这样涉及广阔的行政地域而比较详备的人口统计,与户籍计帐的依法编造分不开。武德时期只有户籍编造的法令,但没有户籍类文书流传下来。相反,吐鲁番墓葬保存了不少珍贵的贞观时期西州户籍类文书,展示了以户口为中心的丰富而多样的统计。虽然贞观年间制作的正式户籍没有发现,但其中包含了富有特色的民户手实及西州所辖各乡的户口帐等文书。

学界总结了唐前期手实的五大内容与特征:一、手实均以户主名义申报;二、手实的主要内容是家口、田地;三、户主在手实上保证所报内容属实;四、民户手实均是官府按户令规定时间内,责令民户申报的;五、民户申报手实的时间,一般与造户籍的时期一致。这一总结是在结合传世记载与出土文书的情况下做出的[35]。目前可以确定的唐代手实文书有九件[36],其中属于贞观时期的有五件:甲、阿斯塔那78号墓出土的《唐贞观十四年(640)西州高昌县李石住等户手实》[37];乙、阿斯塔那103号墓出土的《唐贞观某年西州某乡残手实》[38];丙、哈拉和卓39号墓出土的《唐贞观年间(640—649)西州高昌县手实一》[39]和《唐贞观年间(640—649)西州高昌县手实二》两件[40]。还有一件阿斯塔那152号墓出土的,列为丁《唐残手实》[41]。现将甲、丙两件分别具列如下,以观其形制:

1.  ]年卌七丁男

2. ]年肆拾丁妻

3.□海年拾伍中男

4. ] 黄男

5.    ]  □女

6.□□□十亩未受

7.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加减。若后虚妄,

8.求受罪,谨牒。

9.贞观十四年九月 日户主李石住牒

……………………………………………………………………………

1.           ] 

2.应受田陆拾壹亩      七十步居□□

3.       五□亩一百七十步未

4.□ 段三亩半卅步世业常田 城□□ 土门谷渠东李举西渠南[

5.□九十步世业菜 城东一里 渠 东曹寺西渠南渠[

6.□六亩世业部田 城北三里潢□ 东车林 西渠南李举

7.□□七十步居住园宅

8.□□通当户来年手实,注如前,并皆依,[

9.□,依法受罪。谨

贞□□□年月日 户[

上举两件在形式和详略上是可以互补的。手实虽残,但基本结构清晰:手实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申报人,先列户主,然后是户内口,有姓名、年龄等项。再登录户内土地状况,段亩数量、性质、质量和四至。最后部分是户主的誓词声明,内容是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可靠。

为文书时代辨析的需要,现将五件手实的保证辞列表如表1-1所示:

表1-1 唐代初期手实文书所见保证辞表

《新唐书》曰:“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42]可知,本年岁末开始编造次年手实的规定,被丙一、丙二、丁三件文书的保证辞所印证。贞观十四年(640)八月侯君集攻灭高昌国,同年九月设置西州。甲件具体时间为贞观十四年九月,方实行唐制之始。作为所有手实中最早的一件,其保证辞符合制度和历史形势,故无“来年”字样。我们推测乙件的“贞观某年”可能是贞观十四年,而丁件的可能年代亦在贞观年间(640—649)[43]。但丙、丁三件的时间略可修正一下,即不应将贞观十四年作为上限,而应是贞观十五年(641)或其后为下一年所造的手实。所以丙、丁三件手实的时间可修正为以贞观十五年起始的时代断限(641—649)更符合历史情况。

另外,有学者指出《新唐书·食货志》关于年终造手实的记载所反映的,只是其所谓的第一期以贞观十四年李石住等户手实为代表的文书编造。但这一结论无法解释其所谓的第二期哈拉和卓39号两件贞观残手实中的保证辞——“通当户来年手实”之义[44]。武德、贞观之际是唐代户籍计帐体系的发展初期,出土的贞观时期手实基本都确定在贞观十四年(640)以后。在没有充足的理据下,分类过细会影响文书整体性质的讨论。

贞观时期的手实使我们得窥唐代手实的早期面貌,而在唐代户籍类文书中,能够首先反映人户每年变化的就是手实。手实不仅每年一造,而且贞观年间的手实甚至还是每年重新 编造一份[45]

至于唐初户口帐之形式,唐长孺集合了十七件西州户口帐,并按内容大致分为简式、繁式、分里式及算草、损益帐式五类[46]。其中,简式户口帐总计六件,都出自阿斯塔那103号墓。第一件是《唐贞观十八年(644)西州高昌县武城等乡户口帐》[47]的前半部分,唐文称作《唐贞观十八年(644)西州某乡户口帐》,造写日期即在此部分。第二件《唐西州某乡户口帐(草)》的字迹与第一件相同,可视作同一年代[48]。第三件残存的女口与贱口数字与第二件相同[49],属于一式两件,一为草稿,一为誊清本。余下三件均无纪年,但形式相同,又同出一墓,可能都在贞观十八年左右。

户口帐的第一大项是计户,计户不分新旧,不分丁、中、老、小、寡以及其他类别。第二大项是计口,统计次序是:在合计当乡口数后,低格分行计旧新口若干;其次总计当乡杂任、卫士、老小、三疾、职资、侍丁等不课和课丁不输口若干;又次总计见输白丁若干;又次总计女口若干;又次总计贱口若干,后低格分行计奴若干、婢若干。奴与婢下皆以小字注新若干、旧若干;最后是当乡里正连署申报的牒文。无论是计户还是计口形式,都较繁式户口帐的帐式为简单。唐文谨慎地将户口帐定性为计帐的一种,由于户口帐的内容、形式与计帐很接近,也只有造帐才需要这样的户口统计资料[50]

朱雷将上举西州诸乡户口帐称作“乡帐”,由各乡诸里正分别制定。虽非一乡,但确是同一时间的“乡帐”残卷,因此能够大体复原“简式乡帐”的主要形制。据对贞观十八年西州各乡户口帐的总结,兹举“乡帐式”如下:

1.某某乡

2.合当乡去年帐后已来新旧户若干

3.  户若干旧

4.  户若干新

5.合当乡去年帐后已来新旧口若干

6.  若干口旧

7.  若干口新(云新附)

8.若干杂任卫士及职资侍丁老小三疾等

9.若干白丁见输

10.若干老寡丁妻黄小女

11.若干贱

12.

13.  

14.合当乡去年帐后已来户口新旧老小良贱见输白

丁并皆依实后若漏妄连署之人依法罪谨牒

15.某某年号某月 日里正某某牒

里正某某牒

里正某某牒

…………

而在现存的贞观十八年(644)乡帐与永徽二年(651)的乡帐之间,有一个“过渡期”。此“过渡式”应在贞观十八年后到贞观二十三年(649)间。高宗永徽元年(650)后,“乡帐”帐式便发展到“繁式”阶段[51]

贞观时期户口帐(或乡帐)表明由诸乡申报的户口分类统计是当时一项经常性的制度,而统计诸色户口数字是计帐的主要组成部分[52]。它是基础性的户口统计,为各级计帐的编制提供原始资料:先是县据各乡呈报的乡帐,编制成县计帐;再由州汇总诸县计帐,制成州计帐;最后户部总合成全国计帐[53]

除了贞观户籍残卷以外,许多籍帐文书都在西州初置时期纷纷制定,文书形制或有不同,但都以户口统计为核心[54]。《唐西州高沙弥等户家口籍》的主要内容是户主及户内口、奴婢的年龄,而户主孟海仁名下注以“县史”,户内还登录了一头牛,应属本户的赀产[55]。该种形制的文书虽非户籍,但也并非一般的、以《唐贞观某年孙承等户家口籍》为代表的家口名籍[56]。官府对每户家口进行统计的文书尚有《唐隆仕等家口簿》“户主姓名加口数”的形式,以及《唐张延怀等名籍》这种姓名下缀以年龄的普通年名籍[57]

当时还产生了户口与户内田地同籍登录的文书,如《唐贞观某年西州高昌县范延伯等户家口田亩籍》,整理者题注曰:“本件只记户内人口年龄,未见丁中、课输诸色;家口名年后即书世业、口分亩、方位、四至,不见应授、已授、未授、园宅等记载,与通常户籍有异。”[58]《唐西州高昌县顺义等乡勘田簿》形制则为:姓名+田地四至+合计亩数[59]

当时还存在户数统计文书,如《唐西州高昌县顺义乡户别计数帐》有老户、丁户、次户、小户、寡户五种名目,有的下面缀以用于计数的“尚”字或其部分笔画。从各户名称看,多以户头(户主)的年龄及丁中来称呼,“次户”即次丁(或称作中男)为户主,“小户”则以小男为户主,至于“寡户”当是寡妇当户者[60]。本件无年代,但同墓出土了《唐贞观某年某乡老、小、寡户计数帐草》,文书中亦有“尚”字,故与此件时代相近[61]。因此,无具体年代的文书,可以同墓出土文书的具体情况而大致推定为某一时期。

同时,贞观时期还出现了徭役分配的差科文书,这是建立在丁中男口的统计之上的。《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题注认为:“本件年代当在贞观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间。簿内列举应役、免役丁中,似为差科簿,但形式与敦煌所出天宝间差科簿不同”[62],又《唐郭默子等差科簿(?)》题注谓:“本件背面为《永徽元年后某乡户口帐(草)》,年代应早于永徽二年。簿籍形式先汇列诸人姓名,次列举应役、免役丁男,今拟为差科簿”[63]。鉴于开元时期《赋役令》规定:“每因收手实之际,即作九等定簿,联署印记。若遭灾蝗旱涝之处,任随贫富为等级。差科、赋役,皆据此簿。”[64]这些唐代早期的差科簿便与当时的手实申报联系起来,也印证了户等审定已被正常执行。

如上,贞观时期奠定了唐代户籍计帐体系的基础,是“贞观之治”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