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研究问题
首先,为什么要研究中国对外活动的地方性?笔者在开篇论述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特点,其中机遇期与围堵期相互叠加。中国是否可以成功崛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其核心之一在于我们能不能顺利渡过围堵期、抓住机遇期。为了应对双期叠加的时代难题,笔者认为,在外交领域,很重要的一条解决路径就是外交资源的下沉与外交结构的弥散化,其重中之重就是大力推动发展省级外事工作,形成网络化、系统化与开放式的“轻灵”外交模式。这种轻灵化、弥散式的新型外交需要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对外活动中的自我能动性与积极性。中国外交的地方性研究是我们挖掘地方政府开展外事工作能动性的重要工具与必要路径。否则,我们将无法理解地方政府的自我能动性是如何被调动与建构起来的;我们将难以深入解读中国地方政府在与海外同级或国家政府交往过程中是如何保持独立视角、满足自身需求,并在此过程中实现国家利益,巩固国家意志的;我们也将难以充分解释地方政府的外交视野是如何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由外而内与由内而外的多重向度中形成的。进而言之,不能就这些困惑给出答案,我们就难以领悟中国次国家政府外交的现代化道路,更无法全面把握中国外交的现代化特征,以及由此为外部保障的中国式现代化了。
那么,中国的省级外事系统是否存在某种“平行”特征?实际上,我们无法给予一个非此即彼的回答。说不存在是因为传统的平行外交研究只承认在联邦制下,地方政府具有平行外交能力。在权威型与单一制体制的国家中,地方政府只能配合。然而,笔者认为,在单一制体制下,尽管地方政府需要配合中央,在国家统筹下进行对外活动,但是这不妨碍地方政府具备与发展地方的自我能动性,以及国家对这种地方能动性的培育。因此,笔者更倾向于一种广义上的平行外交观,而非狭义上的概念认知。在狭义认知上,平行外交只存在于特定政治体制。在广义上,平行外交所需要的地方能动性与国家赋权并非必须和特定政治体制绑定。由此,笔者认为,某些“平行”元素的存在可能推动了中国外交体系的地方性发展。对此,笔者将在本书中先分析平行外交的一般性特征。换言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特征,我们才会将一种外交形式称为平行外交。从而,借助对现有文献的归纳总结,提炼出相应的一般性分析框架。通过在中国背景下检验这一框架中的各项条件要素,笔者探究中国省级外事工作的地方性内涵与特征。进而,我们回到笔者前文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在一般性基础上解释中国省级外事的特殊性:如果中国外交中存在某种“平行”特征,那么它们是如何在中国背景下运作的呢?
鉴于现有研究的偏好与局限,笔者主要关注中国边境省份如何成为国际关系参与者的问题。具体而言,笔者将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来分析省级国际行为者,即省级政府作为国际活动参与者的固有特征。为了呈现这些特征,笔者将着力分析促使云南省人民政府开展跨境活动的国内经济与政策法律情况,评估中国的外部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环境,分析外部环境如何影响中央在外事权上向地方政府下沉,分析云南如何将其被赋予的权力转变为经济和政治工具以激励邻国的合作积极性,分析云南与邻国在贸易、投资和非传统安全等领域的具体合作,阐释云南省人民政府与其他地方政府在对外交往上的差异性与共同性。这些分析旨在论证中国外交的“地方性”是否存在以及如何存在。
与民族国家一样,地方各级政府并非铁板一块。相反,地方政府可能包括一些超越国境的区域功能和一系列追求自身外部利益的次级行为者。地方政府毋庸置疑必须接受中央的指令,但是与此同时,当我们对这些指令的地方接受者(各省的地方决策机构与官员)进行微细探究。他们对所在政府的外部议程与外交政策的落实和调试上会产生具体而深刻的影响,留下自身的“印痕”。以本书重点分析的云南省为例,负责对外事务的副省长是省级政府对外活动的关键决策者与首要执行者。省级领导班子与外事相关地方机构构成了一个地方外交的中观场域。这一省级平行外交场域包括了由省长或副省长牵头并由相关省级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这些小组包括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云南省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等。此外,还有一些隶属于省委或省政府的对外决策参与部门,包括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对外经济与贸易合作厅、云南省投资促进局、云南省经济合作局、云南省国家安全局,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及省国际区域合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