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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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发展现实》:理念认知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界定为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之后不断发展,又引入文化景观和口述及非物质遗产与之并立。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了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1.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类有形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从历史、艺术、科学、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皆是如此。[4]在中国正式成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之前,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占据着文化遗产研究领域的重要地位,此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热度较高。近年来,中国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紧跟国内相关政策方针,“一带一路”、大运河、数字人文等方向成为新的研究热点。[5]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延续文化脉络的基本功能,城乡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是城市、城镇和乡村历史文化的见证,也是其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更新和利用能够有效推进城乡建设。[6]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城乡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更新,应鼓励与当地居民进行协商、参与和共建。另外,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和研究,不能对与之紧密联系的社会结构、精神场所和文化空间视而不见,不能忽略城乡物质文化遗产中所嵌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现象,应鼓励城市居民参与到城市更新及其精神场所的保护之中。

2.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出现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讨论提案中,但作为正式名称则确定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6年《公约》生效后成为法定用语。[7]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专用名词诞生前,相关的文化现象存在多个用词的嬗递,诸如民俗、民间创作、口头遗产、非物质遗产等。[8]当前,学界普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部分简称“非遗”)具有“活态性”“社区性”“公共性”“身体性”的特点,且处于不断“建构”的过程之中。[9]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人类的一项共同活动和事业。自2004年中国正式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和研究进程加快,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保护制度。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促使非遗保护政策向着更具实际性的保护措施转变,多围绕非遗档案、民族文化、数字化保护等方向展开。[10]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从其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对文化空间的活态性、传统性和整体性进行保护。[11]除从文化空间的特征和属性角度进行保护外,借鉴自然保护区在地理空间上的分级保护思路,将文化空间划分为保护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以实现非遗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12]文化空间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对保护原则与方法的阐述上,应从地理性的“文化场所”认知转向具有文化意义的“隐喻性空间”,实行动态保护。[13]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文化空间弱化现象需引起重视,在遵循整体性保护的框架下,可通过文化空间概念定义、保护形式和保护分类的明确化加以解决。[14]

中国历经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政策法规、名录建设、传承认定、档案管理和数字应用等全方位的非遗保护机制。[15]在当前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背景下,应遵循新时代非遗保护发展的内在规律,正确面对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交融的特点,探索并构建科学、创新、多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仍面临问题与挑战。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的”遗产,孕育于特定的族群及其生活环境当中,并不断地在时代变迁下动态发展。相较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通常依靠人或群体的口传身授,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16]《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核心观点认为,“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根,“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魂。中国早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保护模式,在政府和专业机构的主导下,确立非遗传承的保护制度和运行机制。该模式从某种程度上积极推进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但随着权威性话语与地方性文化实践互动的加深,不少学者开始呼吁对非遗传承名录、传承机制、传承模式进行再思考,试图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出现的新问题。[17]

3.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系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紧密相连的,二者互为支撑、相互促进。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持续性,以防止其受到破坏、消失或被遗忘;而传承则是指将文化遗产的知识、技艺、价值观念等代代相传,使其在当代社会中得以发展。保护是文化遗产传承的基础,它涉及保护遗产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方面。物质性方面包括修复、保护和维护文化遗产的实物,如建筑、艺术品和文物。非物质性方面则涉及保护和传承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技能、知识、传统和表达形式,如口头传统、舞蹈、音乐和传统手艺等。保护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可持续性和可访问性。传承是保护工作的延续和发展,它强调将文化遗产传递给下一代,并使其继续发挥作用。传承不仅仅是简单地保存和传递遗产,还包括对遗产的研究、教育和推广。通过传承,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欣赏文化遗产的价值,并将其融入现代社会中。保护与传承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发展。保护为传承提供了可靠的基础,而传承则促进了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加强管理机制,提升公众参与度,并利用科技手段来支持保护和传承工作。总之,保护与传承双重努力才能实现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发挥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通过保护文化遗产的物质和非物质方面,以及传承的研究、教育和推广工作,可以确保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再生,使其在当代社会中持续发展和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