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美国的司法透明度
第一节 美国的法院系统
一 美国法院系统概述
美国法院采用双轨制,即由美国联邦法院与各州或领地的州法院两大相对独立的系统所组成。联邦法院行使美国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司法管辖权。在美国联邦法律中的“美国法院”(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词专指美国联邦政府的联邦法院,而不包括各州法院,这是因为,除了美国《宪法》第6条“至高性条款”规定州法不能与联邦法相抵触,明确禁止各州采用某些法律(例如与外国签订条约、铸造钱币)外,美国的联邦制明确将联邦与各州政府的运作予以分隔。因此,在不与联邦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各州可以自由选择符合州情的法院系统,而不需要与联邦法院或其他州保持相同的系统。美国联邦法院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纠纷以及违反联邦法律、国际条约、美国宪法、海洋商业法、破产法等的案件。在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在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涉及“联邦性质的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且有管辖权争议等种类的民事案件。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较为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未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均属于州法院。根据美国律师协会2004年的资料显示,全美国大约80%的案件为民事案件,约20%为刑事案件,而98%的案件都是由各州的各级法院所审理。
美国沿用并发展了源于英国的巡回法院制度。该词为英语“circuit”的直接翻译,为地区之意。由于美国幅员广阔且人口稀少,因此,不能广设法院,只能在重要地点设置法院。为了满足距离法院较为遥远地区民众的司法需求,法官必须离开法院所在地并“巡回”其司法管辖地区。在今日的美国,巡回制度依然存在。法官有时仍需要离开原法院到其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法院巡回审理案件。联邦法院系统设有13个巡回法院,他们的功能与当初设立“巡回”的目的相差甚远,主要处理来自其联邦司法管辖区内对于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因此又称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二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仅明确规定了设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设立。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部分,可分为一般法院和专门法院(其体系见图1-1)。
图1-1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示意图
以下就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一般法院和联邦法官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联邦地方法院
联邦地方法院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设在各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设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和领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则兼理联邦管辖和地方管辖的案件。联邦地方法院一般采取独任审理的方式,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
(二)联邦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又名巡回上诉法院(circuit courts),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的中级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主要处理来自其联邦司法管辖区内对于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同其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审判区域,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
(三)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全国最高审级的法院,9名大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该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的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四)联邦法官制度
美国所有联邦级别法院法官的任命均需要美国总统的提名和美国国会的批准。联邦法官的产生过程由美国《宪法》第3条所规范。为确保司法独立,美国联邦法官的职务为终身制,因此国会弹劾是强制解除联邦法官职位的唯一方法。此外,联邦法官薪水在美国公职人员中属于较高的,而且《宪法》禁止国会减少联邦法官的薪水,截止到2009年,联邦地方法院法官一年的薪水是174000美元,上诉法官是184500美元,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213900美元,首席大法官是223500美元。并且他们都被允许通过教学来获得每年21000美金的收入。
美国每一级别的联邦法院都设有首席大法官一职。首席法官除了要行使法官职责,还需要处理法院日常的行政事务。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在提名时必须为65岁以下,并不可担任此职位超过7年。
三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
根据不同的司法权限,当代美国的州法院可被分为两大类共四审级:两大类即司法权有限的法院(专门法院)与司法权一般的法院;四大审级指的是专门法院、州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以及州最高法院,其中专门法院属于司法权有限的法院,州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属于司法权一般的法院(见图1-2)。
图1-2 美国州法院系统示意图
(一)司法权有限的法院
所谓司法权有限的法院,是相对拥有一般司法权的法院而言的,这些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审判能力以及定罪权限有限,只能针对社会特定领域和区域的案件进行审判。例如,在刑事案件方面,州法院审理3个层级的违法行为涉及的案件:违法(最轻微)、轻罪(较严重)以及重罪(最严重)。司法权有限的审判庭则只处理违法与轻罪。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只会被处以罚金(通常在1000美元以下)以及入狱(通常一年以下)的处罚。在民事案件中,这些法院通常局限于特定金额以下的纠纷,例如500美金。此外,也受限于某些类型案件,如交通违规、家事或是少年涉及的案件等。
司法权有限的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也较为灵活和变通,他们通常缺乏固定性的法庭,开庭地点可以在杂货店、餐厅或是私人住所。开庭时一般没有正式的书记员,而所谓的法官助理经常无法记下正式会议记录。审判没有严格遵循正式的程序,案件程序以便于公众为基础,并且处理快速。此外,司法权有限的法院的法官往往没有经过正式法律训练。由于缺乏程序化和职业化,司法权有限的法院的判决上诉通常被称为重新审理(de novo)。
尽管有以上的程序问题,考虑到其便捷、迅速,美国的大多数诉讼都是由司法权有限的法院来处理的,此类法院的数量占美国所有州立法院约9成,包括治安法院、市法院、郡法院、家事法院。此外,针对伴随“问题的一代”而产生的青少年高犯罪率,各州出现了少年法庭这一特别审判机构,它也属于司法权有限的法院。
(二)拥有一般司法权的法院
拥有一般司法权的法院是相对司法权有限的法院而言的,它们既是初审法院也是后者的上诉法院——往往不称为上诉(appellate),而称为重新审理(de novo)。在这里所谓“一般司法权”指的是法院不仅管辖一部分特别案件,而且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循正式司法程序,同时法律规定所有州的一般司法权法院的法官均需拥有法律学位,并建立记录制度、配备正式的书记员。
拥有一般司法权的法院的审判庭通常划分为司法管辖区或巡回区。虽然各州执行不一,但通则是利用现行政治界限设立管辖区或巡回区,例如一个或数个郡。在乡下地区,法官可能依照固定时间表在不同区间作巡回审判以及开庭。不过,在城市地区,法官则是整年都在规定的地方开庭。在较大的郡,法官们可能被分成不同的专门领域,有些审理民事案件,其他则专门审理刑事案件。
1.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是美国各州最基层的、拥有一般司法权的法院,多称为审判法院(Trial Court)或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
2.中级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 or Court of Appeals)
大部分的州拥有一个管辖权遍及全州的上诉法院。在某些州,中级上诉法院采取全院审理,而其他州则采取固定或轮流陪审团。
3.终审法院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终审法院。俄克拉何马州与得克萨斯州有两个最高法院,两州拥有管辖权只限于民事案件上诉的最高法院以及审理刑事案件的刑事上诉法院。大部分州称最高层级的法院为最高法院;其他名称有上诉法院(马里兰州与纽约州)、司法法院(缅因州与马萨诸塞州)以及最高上诉法院(西维吉尼亚州)。纽约州的法院组织比较特殊,其初审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内分家事庭和遗嘱验证庭等。上诉级为上述法院的上诉庭,不另设法院。最高审级称州上诉法院。终审法院的法官数量从3到9名不等。即使没有必要,他们通常采全院审理,在州首府出庭。
在多数情况下,州的终审法院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因为它们拥有强大权力决定特别关注哪些案件。大部分州最高法院遵循的程序也相似于美国最高法院,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被允许复审时,对方当事人提出书写的诉讼并于稍后作口头辩论。接着,在达成裁决后,法官发表书写意见以说明裁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