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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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其财产须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四、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的决议、决定

公司的合并、分立、减资、增资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