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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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与利润分配

(一)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1.公积金的提取

公积金,是公司为预防亏损和增加财力、扩大营业规模,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盈余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公积金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2.公积金的使用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为了实现增加资本的目的,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法律规定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当分配给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与解聘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