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公民的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简单说来,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及其他社会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法律上对此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律责任发生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而且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对违法行为人的具体处理办法。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这表现在国家保证法律责任的执行上,即当发生违法行为时,以国家强制力,强制违法者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强制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为一定的行为,补偿和救济受到损害的社会利益和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同。一般说来,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法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组织依行政程序对其给予的行政制裁。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刑事制裁。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由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综合性特征,经济法通过追究违反经济法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手段,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就是说,违反经济法的当事人因其违法的性质不同,将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现分述如下:
(一)违反经济法的民事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损害了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财产责任。由于民事责任发生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因此,法律允许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在一定的范围内,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等。
(二)违反经济法的行政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破坏了法律所要建立和维护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组织将依行政程序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于违反经济法的责任人给予的行政制裁通常是行政处罚。主要包括:(1)警告。警告是对经济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达本人。(2)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款项的处罚形式,是一种比较常用的行政制裁措施。(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强制收缴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违法所得的金钱或财物归国家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都属于财产处罚的范畴,两者的区别在于,罚款一般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则针对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收入。(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者而给予的直接剥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处罚形式,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许可证是行政主管机关依单位或个人申请而核发的、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享有某种资格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是取得工商营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才有可能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企业和公民生产和经营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是比较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条件必须严格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处罚的程序也应严格依法进行。
(三)刑事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严重违反经济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触犯刑律,国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是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的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我国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对严重违反经济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对单位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主要是罚金;对个人犯罪或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可判处的刑罚包括全部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全部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