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和谐诉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当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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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辩证法和谐诉求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辩证法和谐诉求的直观表达

辩证法和谐诉求最初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而且“和谐”也是伴随着辩证法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在古希腊,辩证法和谐诉求的萌芽是伴随着这一时期的希腊人的生存状态、文化传统和思维方式而产生的。古希腊时期的辩证法“是在人类童年时期产生的、对于存在的一种理解样式,它发自一种自发的、本能的理论直觉,源于对世界存在的经验描述,是对世界存在的矛盾性、变动性和多样性作出一种直观素朴的、前概念、前反思水平的本能领会”[1]

一 毕达哥拉斯学派起源于“数”的和谐观

古希腊最早明确提出和谐思想的是毕达哥拉斯学派,他们认为“对立是存在的始基”,而且进一步认识到了对立面之间的统一,就是对立面之间的和谐。他们认为事物的存在就是对立面的和谐状态,主要体现在数学、音乐、自然和灵魂等方面的各自协调和统一就是和谐的样态。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数是宇宙的要素,一切对象都是由数组成的,万物皆数。他们认为数是由奇数和偶数组成的两个对立方面的统一,这种统一即是和谐。在他们看来,“数的原则是一切事物的原则”[2],“一切都是和谐的”、“整个的天是一个和谐,一个数目”[3]。在对数的比例关系与和谐特性的认识和考察的基础上,他们进一步认为世界因为万物按照一定数量比例的存在而和谐,世间的万物皆是和谐的,和谐产生了秩序,将和谐定义为:“和谐是杂多的统一,不协调因素的协调。”[4]他们还依据数的和谐原则认为“一切立体图形中最美的是球形,一切平面图形中最美的是圆形”[5]。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圆或球有着一种绝对的对称,使整体与部分显得十分协调悦目。同样,音乐的和谐也与数的比例关系造成的和谐不无关联,他们认为数的比例关系决定了音乐的和谐,这是对立面的统一和杂多的统一,是对立面的协调和杂多的统一导致的和谐,和谐是对立和统一的结合。由此,音乐的和谐已经具有了哲学的意义。德国哲学家策乐尔认为,毕达哥拉斯学派对于对立和统一的一般规律的认识正是从对音调的和谐的认识开始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还主张自然和灵魂也是对立面的和谐统一,并且提出了十对对立面:“无限和有限、奇与偶、一与多、右与左、阳与阴、静与动、直与曲、明与暗、善与恶、正方与长方。”[6]他们用两极对立来说明一年有四季的自然现象:“在地球上光明的部分与黑暗的部分是相等的,冷与热、干与湿也是相等的。热占优势时就是夏天,冷占优势时就是冬天,干占优势时就是春天,湿占优势时就是多雾的秋天。最好的季节是这些元素均衡的季节。”[7]而所说的“均衡的季节”也就是和谐的季节。他们进一步断言宇宙中的天体和星球之间也是一种按照数的比例关系运行的和谐关系,“十个星球和一切运动体一样,造成一种声音。而每一个星球各按其大小与速度的不同,发生一种不同的音调。这是由不同的距离决定的,这些距离按照音乐的音程,彼此之间有一种和谐关系,便产生运动着的各个星球(世界)的和谐的声音(音乐)”[8],黑格尔说这是“一个和谐的世界合唱”[9]。毕达哥拉斯学派在数的和谐、音乐的和谐与宇宙和自然和谐理论的基础上,考察了社会现象,认为美德和爱情也是和谐的,友谊更是一种平等的和谐,社会秩序也是按照数的比例关系形成的一种和谐的秩序。他们还认为灵魂是“身体中的对立面——冷和热、湿与干等——的一种和谐,它像竖琴的弦一样按照一定的比例,将这些对立面结合起来”[10]。不仅人的灵魂是和谐的,他们认为人的身体系统更是和谐的,人在按照和谐的规律被孕育,出生以后人的身上体现的各自生命缘由也是在和谐规律的作用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显现出来的,直到人死之后,形成为不朽的无形之和谐。

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和谐学说与对数的认识和思考有着密切的关联,他们曾经提出:“一切事物的质都必然是特殊的,只有数才是无所不包的……不同质的物质不过反映了不同的数量关系,所以,用任何一种具体的物质说明宇宙都有其局限性和片面性,而宇宙间一切现象无不可以用数来计量”[11]。在对数的认识的基础上,他们还用数学来解释音乐中音阶的固定音程,继而把音乐中的“和谐”概念发展为哲学的范畴。音乐的和谐是由不同的音符和声音构成的,音乐的和谐与数字的比例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从音调的和谐中毕达哥拉斯认识到统一和对立的一般规律。他们因此把统一和对立称作结合起来的和谐”[12]。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和谐观是属于静态的和谐,虽然体现了辩证法的精神,但是把和谐看作了绝对的、普遍的,而且和谐皆源于神秘的数,这样就容易走向形而上学。

二 赫拉克利特的动态和谐观

赫拉克利特是辩证法思想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对立造成和谐,和谐即是对立面的统一,对立面的统一是宇宙的普遍现象。他在毕达哥拉斯学派之后探索了运动、数与和谐的关系,他说:“正如色诺克拉底所言,毕达哥拉斯也发现了数根本无法与音程分离,因为音程在于量与量之间的比较。因此,他探讨了在何种条件下,会产生和谐和不和谐的音程,以及谐音和非谐音的起源。在转向声音的产生时,他说,如果不从相等的量中听出一种和谐,那就必须存在着某种运动;但没有数,运动就不会发生”[13],“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14]。在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思想中较多体现了“对立统一”、“相反相成”的观点,他曾经提出事物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对立的事物之间构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和谐并不是消除对立面,而是结合对立面,在承认和保存对立面的基础上实现和谐,只有对立的结合才有和谐、统一。他曾把神看做是白日与黑夜、冬天和夏天、战争与和平、不多与多余的对立面之间的结合,并进一步表达了对立面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和相反相成的思想,他说:“疾病使健康成为愉快,坏事使好事成为愉快,饿使饱成为愉快,疲劳使安息成为愉快。”[15]他还假设“如果没有不义,人们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16]。他进一步阐述了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转化,并举例说“我们身上的生和死、醒和梦、少和老始终是同一的。前者转化,就成为后者;后者转化就成为前者”[17]。“不死者有死,有死者不死;后者死则前者生,前者死则后者生。”[18]赫拉克利特以运动的眼光来看待和谐,他的辩证法思想主张一切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在对立统一中完成的,事物的对立面是相对存在的,事物的对立统一发展就是对立面之间的相继和循环发展。他曾说“在圆周上,终点也是起点”[19],并以对火的燃烧和熄灭的描述来阐释宇宙的运动变化过程,体现了循环论证的特色。他的关于火本原的学说赋予了火以规律和秩序的内涵,他说:“这个世界,对于一切存在物都是一样的,它不是任何神创造的,它过去、现在、未来永远是一团永恒的活火,在一定的分寸上燃烧,在一定分寸上熄灭。”[20]是“火产生了一切,一切都复归于火,一切都服从命运,一切都为对立过程所宰制”[21]。以火为万物的本原不仅代表着运动的物质性的基质,也代表着运动变化之中的同一性原则,赫拉克利特已经开始在一与多、永恒与变化的关系中来把握本原了。

赫拉克利特的和谐观涉及了自然、社会、生物、艺术还有神灵等多个方面。他认为自然不用相同的事物创造和谐,而是追求对立的东西产生的和谐,比如“将雌雄相配,而不是将雌配雌,将雄配雄。联合相反的东西造成协调,而不是联合一致的东西。艺术也是这样,显然是模仿自然。绘画在画面上混合着白色和黑色、黄色和红色的成分,造成酷肖原物的形象;音乐混合音域不同的高音和低音、长音和短音,造成一支和谐的曲调;语法混合元音字母和辅音字母,拼写出完整的句子”[22]。赫拉克利特的和谐并不排斥对立和冲突,相反地,他特别强调对抗性、冲突性的和谐。他从宇宙的高度认为和谐是事物如何成就自己以及如何转化、发展的问题,事物在否定中求得发展,对立是和谐的基础,对立最终导致和谐,正是对立形成了各种和谐,同时也证明了对立对于和谐的重要性。他认为自然是因为联合了对立物才形成了和谐,而不是联合了同类的东西,因此十分强调斗争性的作用。在欧洲哲学史上赫拉克利特第一次提出并使用了“斗争”这个哲学范畴,认为在事物运动和变化中,是斗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说:“应当知道,战争是普遍的,正义就是斗争,一切都是通过斗争和必然性而产生的。”[23]他更强调对立面之间通过斗争实现相反相成与和谐统一,认为一方的存在是以另一方为条件的,并且都把对方当作自己的参照物,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他说:“看不见的和谐比看得见的和谐更好”[24],因为看得见的和谐都是由看不见的和谐产生的,他认为只有和谐的才是美的,美是在对立的东西相互斗争产生和谐中展现出来的,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斗争产生的。他反对毕达哥拉斯学派对斗争和对立的否定,认为他们过于片面地强调了和谐与统一,“他们不了解如何相反者相成:对立的统一,如弓和竖琴”[25]。赫拉克利特强调“和谐”都是在相互斗争和排斥的过程中产生的,属于运动、冲突和激越的和谐。

赫拉克利特的和谐观体现了深刻的辩证法思想,他已经认识到了“对立统一”的存在,这就抓住了矛盾这一辩证法的根本所在。与其他哲学家如泰勒斯、阿那克萨戈拉等只是从世界万物的组成来探讨终极原因,从事物的现象和本质的对立中强调理性和特殊不同,他更多把世界的运动变化理解为“对立面的转化”,这是一种动态的和谐,是在对立面的斗争与融合的过程中产生的。他强调统一体是一种连续的、反复的、不断变化的状态,认为“结合物是既完整又不完整,既协调又不协调,既和谐又不和谐的”[26]。但由于他的辩证法思想主要来自主观的直觉,缺少科学的理论依据和论证,带有明显的朴素性和直观性,而且,从哲学的角度,赫拉克利特并没有真正的理解运动,他只是对表象意识中的对象事物的流变进行了表述,仅仅停留在经验的层面上。他认识到了事物发展运动变化的和谐指向,但却没有明确运动和变化需要的条件,而且过分强调了斗争在实现和谐中的作用,而忽略了和谐本身也在事物发展变化中的作用和地位。在他那里,思维与存在,个别与一般只能实现抽象的统一,因此,列宁评价说:“希腊哲学家们接近这种思想,但他们对这种思想,对辩证法没有搞通。”[27]古希腊哲学家们简单地、直接地承认运动、变化和发展,还不能构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赫拉克利特的生成是一个正确的、重要的规定;但变化还缺乏那自身同一性、确定性、普遍性的规定”[28],只有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进行批判的反思并把思维的运动与存在的运动相联系,用概念的运动来表达存在运动的本质,才能真正称其为关于“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总结说:“对于‘发展原则’,在20世纪(还有19世纪末)‘大家都同意’——是的,不过这种表面的、未经深思熟虑的、偶然的、庸俗的‘同意’,是一种窒息真理、使真理庸俗化的同意。”[29]

三 柏拉图的“理念”和谐与社会和谐

在毕达哥拉斯学派和赫拉克利特和谐观的基础上,柏拉图发展了和谐的范畴,他认为和谐就是协调一致,相反的因素在没有融合的时候是不能和谐的,协调才是一种融合。柏拉图把他最高的哲学范畴“理念”对众多的个别事物的“统摄”看作是一种和谐,把现实生活中相反的事物和因素的融合看作是和谐的。在某种意义上,柏拉图的和谐观是与其“理念”辩证法的发展相伴随的,柏拉图的和谐观已内在地包含了事物对立双方冲突与斗争的消解,并且彼此走向统一、融合的含义。他在《会饮篇》中针对赫拉克利特的既冲突又一致的如弓和竖琴的“和谐”的比喻作了这样的阐述:“说和谐就是冲突,或者和谐是由冲突的因素形成的,当然极端荒谬。他的意思也许是说,音乐的艺术就是协调高音低音的冲突,从而创造出和谐。如果高音和低音仍然在冲突,它们就绝不能和谐,因为和谐就是协调,而协调是一种相互和合,两种因素如果仍在冲突,就不能相互和合;冲突的因素在还没有互相融合的时候也就不可能有和谐。”[30]柏拉图认为赫拉克利特强调冲突和斗争的和谐还没有达到矛盾的真正统一,他主张的“和谐”应该含有既对立又统一的意义。因此,他要把“和谐”具体地统一到他的最高的哲学范畴“理念”。在黑格尔看来,柏拉图的哲学本身虽然就是理念的总体,但不够成熟,直到亚里士多德才科学系统地论述了理念,并逐渐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我们必须承认柏拉图使和谐真正具有了社会伦理的意义,把和谐作为人类的道德理想来研究,他努力构建和谐美好的国家——《理想国》,这成为了第一部欧洲关于空想社会主义的著作,他认为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美德达到和谐一致就是“公正”,而“公正”又是与和谐密切相连的,柏拉图已经开始从事物内部的量的角度来考察和谐的范畴。

柏拉图从正义出发,把人性论和社会分工学说作为理论前提,构建了以稳定、和谐为特征的理想国家。他把勇敢、智慧、节制和正义看作是理想国家的性质,并把和谐社会的思想建立在他的社会分工学说的基础上,柏拉图提出:“我们大家并不是生下来都一样的。各人性格不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31]所以,“只要每个人在恰当的时候干适合他性格的工作,放弃其它的事情,专搞一行,这样就会每种东西都生产得又多又好”[32]。他把正义作为建设理想国家的原则,并在正义原则下论证社会分工的学说,“我们在建立我们这个国家的时候,曾经规定下一条总的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者这一类的某条原则就是正义……我们规定下来并且时常说到的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合适他天性的职务”[33]。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34]。这样,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情况做最适合的事情,在合理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柏拉图认为节制是国家的性质之一,在他论及勇敢和智慧之后,他指出:“节制比前面两种性质更像协调或和谐……节制是一种好秩序或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35]柏拉图认为,节制就是人们所说的“自己的主人”,“人的灵魂里面有一个较好的部分和一个较坏的部分,而所谓‘自己的主人’就是说较坏的部分受天性较好的部分控制”[36]。节制的作用应该“贯穿全体公民,把最强的、最弱的和中间的(不管是指智慧方面,还是——如果你高兴的话——指力量方面,或者还是指人数方面,财富方面,或其他诸如此类方面)都结合起来,造成和谐,就像贯穿整个音阶,把各种强弱的音符结合起来,产生一支和谐的交响乐一样。因此我们可以正确地肯定说,节制就是天性优秀和天性低劣的部分谁应当统治,谁应当被统治——不管是在国家里还是在个人身上——这个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一致性和协调”[37]。在柏拉图看来,节制就是和谐,人们运用人性中的理性去主导人自身的品性,这种节制的品质也将贯彻到社会政治领域形成城邦与国家的和谐。个人与城邦国家一样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这四种品质,他提出:“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是正义的”[38],一个人灵魂的和谐就在于人的激情、欲望与理智的关系的协调,“当人的这三个部分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39],这样的人才是有节制的。可见,正义原则也是贯穿于人的和谐发展之中的,正义不仅产生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也产生个人的和谐,他指出:“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灵魂里的各个部分互相干涉,起别的部分的作用。他应当安排好真正的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当他将自己心灵的这三个部分合在一起加以协调,仿佛将高音、低音、中音以及其间的各音阶合在一起加以协调那样,使所有这些部分由各自分立而变成一个有节制的、和谐的整体时……他都相信并称呼凡保持和符合这种和谐状态的行为是正义的好的行为,指导这种和谐状态的知识是智慧,而把只起破坏这种状态作用的行为称作不正义的行为,把指导不和谐状态的意见称作愚昧无知。”[40]

柏拉图对于和谐的理想国家的建立途径也提出了很多的设想,他强调对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对正义的人的培养。“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很多东西……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41],这是柏拉图对于和谐的城邦的设想。为了建设和谐的社会,他还主张努力培养人的正义和节制的品质,“对于学习科研从来没有尝过一点滋味,对于辩证推理更是一窍不通,他心灵深处可能存在的爱智之火光难道不会变得暗淡微弱吗?……他不用论证说服别人,而是像一只野兽般地用暴力与蛮干达到自己的一切目的。在粗野无知中过一种不和谐的无礼貌的生活”[42]。因此,“似乎有两种技术——(我要说这是某一位神赐给我们人类的)——服务于人的两个部分——爱智部分和激情部分。这不是为了心灵和身体(虽然顺便附带也为了心灵和身体),而是为了使爱智和激情这两部分张弛得宜配合适当,达到和谐”[43]。柏拉图的和谐理念不仅包含了对不同事物之间达到和谐的思想,而且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做了深入的阐述。他把人的内在的和谐与国家、社会的和谐联系在一起,并提出了现实的主张。

四 亚里士多德的“理念”和谐与中庸适度原则

亚里士多德把和谐看作是多样性的统一,是整体的完美性和统一性,他还认为和谐应该应用于现实生活的一切领域。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中曾提出“自然界从无生物通过植物到动物是个不可割裂的序列”,认为自然界存在着“连续不断的阶梯”把矿物界和植物界、植物界和动物界、动物界和人类连接起来。这是一种普遍联系的观点,把整个自然界看做连接在一起的整体。亚里士多德的和谐观是对毕达哥拉斯学派和赫拉克利特的和谐学说的双重扬弃,他认为在古希腊“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同意‘有’和实体相反的东西构成;至少,他们全部提出了相反的东西作为最初的根源”[44]。他在研究了“形式”、“质料”、“可能性”和“现实性”等范畴的基础上,发展了柏拉图哲学中已经存在的辩证法思想,“柏拉图的理念一般地是客观的东西,但其中缺乏生命的原则、主观性的原则;而这种生命的原则、主观性的原则(不是那种偶然的、只是特殊的主观性,而是纯粹的主观性)却是亚里士多德所特有的”[45]。黑格尔在谈到亚里士多德坚持“理念”对立环节的同一性时认为这是为了反对赫拉克利特和爱利亚学派,“赫拉克利特的生成是一个正确的、重要的规定;但变化还缺乏那自身同一性、确定性、普遍性的规定。河流永远在变化,但它仍是同一条河流——是同一的样子,是一个普遍的存在”[46],因此亚里士多德说的“有”和“无”不是同一的,这很明显只是为了反对赫拉克利特等人的。亚里士多德要寻求的是一事物向其他方向转化的推动者,主要是他所说的理念,“正像他坚持着共相来反对单纯的变化一样,他又用活动性来反对毕泰戈拉派和柏拉图,反对数。活动性也是变化,但却是维持自身等同的一种变化——它是变化,但却是在共相里面作为自身等同的变化而设定的:它是一种自己规定自己的规定。反之,在单纯的变化里面,就没有包含着在变化中维持自身。那共相是积极活动的,它规定自己;目的就是体现出来的自身规定,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最关切的主要思想”[47]

亚里士多德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和谐的同时,也有分歧和对立,“亚里士多德常常攻击‘数’和‘理念’。柏拉图把存在表达为共相,这样在他那里就缺少了实在性的环节”[48]。理念“是对立面的取消,而对立面之一本身却是统一。如果说在柏拉图那里,最主要的东西是那肯定的原理、那抽象地自身等同的理念,那么,在亚里士多德这里,所增加的和强调的乃是否定性的环节——不是作为变化也不是作为虚无,而是作为区分、规定的否定性的环节”[49]。亚里士多德坚持认为“理念”中的对立环节走向对立统一的活动实现和谐,“每一事物的本身与其怎是并非偶然相同而是实际合一”[50]。亚里士多德还证明并发展了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灵魂的和谐的学说,他在《论灵魂》中指出:尚还有一种关于灵魂的理论……它的拥护者们说,灵魂是一种和谐。因为:(1)和谐是对立物的一种融合或合成;(2)肉体是由对立物合成的。这里,他把和谐看做是对立统一,有机的生命个体就是肉体和灵魂的和谐统一体,他用质料和形式来论述肉体和灵魂的关系,肉体是质料,灵魂是形式。可见和谐观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开始发展到比较完备。

亚里士多德还在他的伦理学中表达了中庸适度的思想,认为适度就是恰到好处,他提出:“有三种品质:两种恶——其中一种是过度,一种是不及——和一种作为它们的中间的适度的德性。这三种品质在某种意义上都彼此相反。”[51]而适度与过度和不及相比是处于中间的,“两个极端都同适度相反,两个极端之间也彼此相反。适度也同两个极端相反。正如相等同较少相比是较多,同较多相比又是较少一样,适度同不及相比是过度,同过度相比又是不及,在感情和实践上都是如此”[52]。他强调德性的中庸和适度,认为“过度与不及都破坏完美,唯有适度才保存完美”[53],而德性也与自然一样,“德性就必定是以求取适度为目的的”[54]。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感情和实践中存在着过度、不及和适度,而德性与感情和实践是相关的。“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对于适当的人、出于适当的原因、以适当的方式感受这些感情,就既是适度的又是最好的。这也就是德性的品质。在实践中也同样存在过度、不及和适度。德性是同感情和实践相联系的,在感情和实践中过度与不及都是错误,适度则是成功并受人称赞。成功和受人称赞是德性的特征。所以,德性是一种适度,因为它以选取中间为目的”[55]。在他看来,过度和不及是恶的特点,而德性的特点则是适度,“所以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这种适度是由逻各斯规定的”[56]。在论及适度如何获得时,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做到适度,就要“避开最与适度相反的那个极端”[57],“我们必须把自己拉向相反的方向。因为只有远离错误,才能接近适度”[58]。关于怎样才算是达到真正的适度,还要取决于对具体情况的判断和感觉,“在所有品质中适度的品质受人称赞。但是,有时又要偏向不及一些,因为这样才最容易达到适度”[59]

古希腊的辩证法是自发的和客观的,它源于人们完整地感知自然界的欲求。辩证法的发展与哲学的发展、人的发展是密切关联的。在古代哲学中,人面对的关系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血缘的、氏族部落的公社,还有完全融于公社的人;二是人生活于其中的整个自然界。这一时期的自然界处于完整的和未分化的状态,人们对世界的感知往往采用神话类比的方法。伴随人越来越意识到自我的个体性,越来越想成为个人的需要,以及社会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从对象所固有的对立方面来理解和分析事物,把这些对立规定归结为统一,并成为人们认识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方法。人类的思维历史是从部分几乎完全溶解在整体之中的未分化的水平开始的,人不仅融于氏族部落之中,也是完全融于自然界之中的,是整体之中的一部分。因而,作为辩证法不仅是将整体与部分分离,而且也是从整体与部分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整体的思维方法。古希腊时期,由于战争和社会的动荡不安,人们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安宁生活的向往,加之人们在数学、音乐、绘画和建筑等领域中对“和谐之美”的感悟,基于这样一些因素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带有和谐诉求的辩证法的思想,并开始向社会和精神方面转化。如恩培多克勒提出过“爱”的和谐,认为“爱”和“恨”是世间万物的两种运动的力量,自然万物正是因为“爱”这一和谐的力量而结为一体,相互眷恋,在他这里,爱成为了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统一体。苏格拉底将哲学从天国拉回到人间,在自然哲学的尽头,他转向了“自我”,转向了“人”和“善”,苏格拉底赋予了和谐以社会的意义。和谐观从最初的天国发展到人间,从自然界发展到社会和伦理,由于认识水平的限制,尤其是对宇宙的秩序、和谐的构想都是朦胧的和猜测的,因而,这种和谐观很直观也很朴素,也有固步自封和墨守成规的成分,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消极性。另外,古希腊的和谐观,带有一定的宗教倾向,无论是毕达哥拉斯学派还是亚里士多德的和谐观,都可见人格神的影子。但就古希腊哲学家们对和谐范畴的认识而言,他们主要从宇宙学和美学的角度来探讨和谐,而且主要是从自然矛盾的解决体现和谐思想的。毕达哥拉斯主张的是“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60]。赫拉克利特更加强调对立物形成的和谐,在他看来,世界是统一于对立面的结合体。柏拉图理念的和谐被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发展,由“杂多的统一”过渡到“对立统一”,亚里士多德认为事物的存在就是对立面的和谐状态,和谐不仅不排斥对立,反而以对立为基础,明确了“对立统一”为“和谐”的思想。这些都是哲学基本问题在辩证法上的反映,它们是伴随着辩证法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且在某一方面深化了辩证法的思想,这也是作为辩证法基本规律的对立统一规律发展过程中非常可贵的认识,也可以视为矛盾观的最初的萌芽。

古希腊时期的辩证法思想承认和关注自然界中的运动和变化,其中始终贯穿着关于自然界的整体性和自然界的运动和变化的问题,这内蕴了发展的原则,发展原则揭示了自然界的一切变化是统一于一个过程的,而这个过程之中最重要的环节即是具有意识的人。发展原则是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们在揭示宇宙最基本的特征形成中一直试图表述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他们对自然界的一切存在物和现象的完整理解中。但也要看到,古代的辩证法虽然承认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但却不能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事物运动的本质,只能实现思维与存在的抽象的、直接的、不变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