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和谐诉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当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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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相关述评

关于辩证法研究的文献古今中外浩如烟海,苏联一批学者对辩证法发展沿革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撰写的著作主要有米·亚·敦尼克的《古代辩证法史》、捷·伊·奥伊则尔曼的《十四—十八世纪辩证法史》和《辩证法史——德国古典哲学》、马·莫·罗森塔尔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从马克思主义产生到列宁主义阶段之前》、格·阿·库尔萨诺夫主编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列宁主义阶段》等。古希腊以来的哲学家有关辩证法的著作主要有柏拉图的《巴门尼德篇》,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康德的《辩证理性批判》、《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狄德罗的《拉摩的侄儿》,费希特的《全部知识学的基础》,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小逻辑》、《逻辑学》、《精神现象学》,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和《反杜林论》,列宁的《哲学笔记》等。在辩证法的研究中,对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占有相当长的时期和数量,从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角度展开研究的论文集有北京大学出版的《国内外社会主义辩证法》、中日唯物辩证法研究的论文集《唯物辩证法的问题》、《唯物辩证法讨论集》、《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研究》,专著有张江明的《社会主义辩证法的理论与应用》、诺曼·莱文的《辩证法内部对话》、郝立忠的《作为哲学形态的唯物辩证法》、徐崇温的《保卫唯物辩证法》等,主要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唯物辩证法发展运用的角度,集中探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辩证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辩证法。另外,田文军、吴根友撰写的《中国辩证法史》按照从远古到现代的脉络对中华民族辩证思维发展的历史进行了纲举目张的描述,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中国的传播和毛泽东辩证矛盾观纳入到中国辩证法史的发展进程和理论成果当中,并加以专门地论述,既体现了中国辩证法发展的古今一脉相承,又体现了中西辩证思维的接轨与融合。

了解辩证法的内涵和国内外关于辩证法的理论研究观点,有助于我们在整体上把握辩证法理论发展和研究的主要脉络。尤其是关于辩证法和谐诉求研究的理论和文献的研究与梳理,将会为本书的研究提供理论的借鉴和参考,以便准确把握写作的切入点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国内外关于辩证法问题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相关问题的研究;二是对和谐思维与辩证法和谐维度的研究。

一 当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一) 对辩证法含义的追问和考察

国内学者大多在辩证法发展历程中,从词源学、语义学上解读辩证法的内涵,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思维方式、人的存在方式、思维规律和行为模式,也有人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描述的方式。

有的学者从词源学入手对辩证法进行历史考察,追问什么是辩证法,分析辩证法的含义,厘清辩证法的概念。如方朝晖的《“辩证法”一词考》一文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辩证法”准确地说是从黑格尔等人以来逐渐形成的辩证法概念,它与古希腊人心目中的“辩证法”含义已有本质差异。[8]徐大建的《辩证法涵义探源》一文主张要真正理解哲学辩证法的意义就要对“辩证法”一词的含义及其历史演变做系统的考察,在使用辩证法一词的时候,一定要有相对明确的含义,否则容易导致滥用而成为无意义的套用语和诡辩。他提出辩证法在古希腊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在黑格尔那里具有了本体论意义,“一切变化和发展都是以否定之否定为其基本形式并以事物的内在矛盾为其根本动力的对立统一过程”[9]。在马克思那里改造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建立起了唯物主义的辩证宇宙观,或者叫做“唯物辩证法”。孙正聿在《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10]一文中认为,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使辩证法理论具有“巨大的历史感”和“强烈的时代感”,真正理解辩证法的本性,实现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就要深入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中对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进行研究,在那些基本命题的相互规定和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中真正理解辩证法。也有学者从人类中心主义的视角出发,把辩证法作为哲学批评的范式之一,认为“黑格尔之后,辩证法失去了限制,成为贯通过去、现在、未来的普遍法则”[11],变成了“全程辩证法”,而在这种辩证法的观照下,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最终导致的还是人类中心主义,因此,需要破解这种全程辩证法,才能真正救治人类中心主义。

姚大志在《什么是辩证法》一文中主张辩证法是一种思维方式,分析认为古希腊辩证法是一种方法和逻辑,在康德那里是“幻相的逻辑”,是表达了消极的和否定的辩证法,黑格尔在古希腊辩证法积极和肯定的基础上,发展和高扬了辩证法。因此,他认为深入研究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理解辩证法的关键所在,是由于黑格尔的泛逻辑主义和唯心主义造成了把辩证法理解为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马克思辩证法则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体系化、实在化和客体化的改造并还原了辩证法的本来面目。衣俊卿教授在《人的存在与辩证法》一文中将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称为人道主义辩证法,认为“东欧新马克思主义对辩证法的理解都是从人的存在出发的。尤其是南斯拉夫实践派哲学家,他们基本倾向是把辩证法同人的自由自觉的和创造性的实践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12]。实践派哲学家普遍对自然辩证法提出了质疑,认为辩证法的本质精神是人道主义,辩证法的核心原则是否定与批判。

张云阁在《怎样理解辩证法》[13]一文中认为辩证法是一种理论形态、一种思维方式,是以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为根本任务,以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为主要内容。刘永佶在《辩证法:人性升华的主导因素和社会变革的方法论》一文中认为辩证法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思维方法,是人性升华的主导因素和社会变革的方法论。他主张“辩证法源于人的本质,发展于人的本质,体现于人的本质,作用于社会的发展”[14]。认为辩证法在人性升华的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社会变革是人性升华的总体社会形式,人性升华是社会变革的集中表现,二者是统一的。王天思的《辩证法:作为一种描述方式》[15]一文,认为古希腊辩证法所揭示的是概念描述的初级形式,康德的辩证法反映了概念描述的高层次特性,黑格尔的辩证法代表着人类描述从两极对立走向对立两极之间联系的建立,而马克思则使辩证法转向实践,因而辩证法可视为一种描述方式而存在。

(二) 对辩证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和探讨

从国外的研究来看,葛兰西的“实践哲学”突出了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突出了思维与存在、知与行、主观与客观辩证法的实践基础。南斯拉夫实践派也主张实践是辩证法的基础,否定和批判了片面理解辩证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人本主义,比如卡莱尔·科西克的《具体的辩证法》就此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国内关于辩证法的理论研究比较一致赞同实践是辩证法的基础,也有学者在实践基础之上将其衍生为人的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主张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能动的与创造的辩证法,孟宪忠著有《实践辩证法导论》以及文章《论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的来源和使命》[16],他较早地提出了马克思辩证法是实践的辩证法。有学者提出所谓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不是简单地把辩证法置于物质和自然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思维与存在、人与自然相统一的实践基础上来探讨实践哲学形态中辩证法存在方式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只有在实践哲学中,辩证法的存在才有其合法性,才能够真正发挥哲学作为追求智慧之学的作用,如王南湜的《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17]一文从辩证法的实质及其与实践智慧的比较出发,认为辩证法能够作为实践智慧而发挥其作用,并且辩证法的合法形态只能是实践哲学的实践智慧。有学者从辩证法的现实意义上提出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辩证法更加有利于回到人的现实存在,而不再囿于自在事物本身和抽象的理解,这样就实现了辩证法、实践与人的统一。据此,学者们进一步论证了辩证法的实践基础的合理性,认为辩证法不应该指向理论,而应该指向实践,辩证法理论企图对生活做系统化、大全式的把握只能使辩证法陷入独断,只有把辩证法作为实践智慧进入生活世界,才能拯救辩证法。而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是沟通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桥梁,它既可以克服旧唯物主义的经验直观性,也能够克服黑格尔主义的抽象能动性。

贺来、陈君华的《对辩证法三种研究范式的批判性反思》[18]一文认为辩证法的理论基础事关辩证法理论的合法性。他们通过对“自然主义范式”、“认识论范式”和“实践论范式”三种辩证法的基本理论范式进行批判性分析,指出三者都各自存在利弊,因而导致了辩证法的“无根”状态,辩证法的核心应该是立足于现代哲学的视野,探求辩证法的真实根基。贺来在《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与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对马克思一段重要论述的解读》一文中针对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辩证法理论的论述:“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19]他提出这段话包含了关于辩证法理论的四个关节点,其中之一就是把人理解为自己劳动实践活动的结果,这是辩证法赖以成立的最为重要的理论前提。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辩证法的特殊价值就在于为人的自我理解提供了一特有的理解方式,在根本上讲,辩证法就是关于人的生命存在和发展的‘内涵逻辑’”。 [20]

(三) 对辩证法理论实质和特征的研究

马克思关于辩证法实质的经典名句——“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了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1]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的和革命的本质。马克思的后继者们虽然对于辩证法这一实质的理解角度和侧重有所不同,但对于辩证法实质的研究基本都赞同这一观点。

从国外研究来看,以批判理论为首的即以霍克海默的《启蒙辩证法》,阿多诺的《否定的辩证法》,马尔库塞的《理性与革命》、《单向度的人》等著作为代表,把批判的指向对准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强调否定的辩证法。比如马尔库塞对发达工业社会的生产、消费、生活、福利、官僚机构和意识形态领域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批判,并提出用暴力革命摧毁现存的社会制度;阿多诺在他的《否定的辩证法》中对同一性哲学、文化工业、工具理性、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进行了具体的批判,提出主体与客体、概念与非概念、理论与实践的非同一性,并被看作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基础。批判理论主要指向西方工业化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提出的大量社会问题,带给了人们很多启发,但在理论上由于主要指向笛卡尔以来的传统理论、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加上绝对否定的局限导致了其少有肯定性的成果。

从国内研究来看,很多学者也非常重视对辩证法否定性和批判性实质的研究。学者们大多主张辩证法的批判性研究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论断的基础上展开,批判性是辩证法的理论功能,更是辩证法的本质。比如孙正聿的《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就阐述了这样的观点。他认为“用实践论的观点去揭示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有助于真正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质,这是因为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过程,既是人的实践活动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把观念形态的要求变为现实,让世界满足人的需要;也是人的认识活动在观念上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并在观念上构建符合人的需要的现实,为实践活动提供符合人的目的和理想的理论性指导”[22]。他认为辩证法的批判性是与形而上学的非批判性相对的,所谓形而上学的非批判性是指它对现存事物的理解总是坚持“既成的理解”和“肯定的理解”,而排斥“否定的理解”和“暂时性方面”的理解。形而上学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脱离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否认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和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的发展,因而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看做是直接的和不变的统一,而不是矛盾运动中的统一和历史发展中的统一。因此他提出,要真正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性就要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的角度,以实践的观点去理解辩证法。

贺来认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是辩证法最为基本的理论原则;“否定性”构成了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和理论精髓;辩证法的根本理论使命和思想贡献在于“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即辩证法的理论功绩在于提供了一种理解人的“自我产生”过程的理论观点和思想方法。[23]也有人对辩证法的否定性进行了界定,认为辩证法的否定性是人的生成本性,是基于自我否定、自我发展基础上的否定,是包含着肯定的否定,它不是绝对否定和非肯定性的空无,不是非自生性,而是具有生成性的开放的否定。总体来看,国内学者对于辩证法否定性和批判性的研究,主要的目的是重新构建与审视辩证法的理论构架,同时清除以往对辩证法的形而上学理解。比如姚大志认为,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这是与马克思作为革命家和理论家,与当时的社会现实有着密切关联的。也有学者提出,在以往的辩证法研究中忽视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而进行板块分割,本体论的客观辩证法与思维无关,认识论的思维辩证法则与存在无关,社会历史辩证法虽然有所涉及,但对内涵的挖掘不够深入。因此,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辩证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这样辩证法不仅摆脱了实证化倾向,而且确立了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灵魂与核心地位。这种地位的确立并非是对唯物论和认识论的贬低,也不是把辩证法与哲学等同,而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研究哲学基本问题,而且是对哲学基本问题某一方面的侧重研究。张云阁在《怎样理解辩证法》一文就明确提出辩证法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对思维与存在关系的态度。

(四) 对辩证法理论形态的研究

辩证法的形态问题在近年来的哲学讨论中日益凸显,学者们一致赞同辩证法存在着不同形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即唯物辩证法,被一致认为是辩证法的最高形态。赵士发的《辩证法及其基本形态问题研讨》[24]一文,总结了武汉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的教师与研究生——陶德麟、汪信砚、朱传棨、左亚文、陈祖华等人针对辩证法形态问题的两次专题研讨,系统总结了包括辩证法形态问题的缘起、辩证法不同形态的根据、辩证法基本形态的含义与划分等方面的问题,是关于辩证法形态问题比较深入、全面的研究和探讨。学者们主要反思并着力批判一段时期以来,唯物辩证法被公式化、教条化和绝对化的现状,认为对辩证法形态的研究并不是要以其他形态的辩证法取代唯物辩证法,而是在唯物辩证法基础上对辩证法的丰富和发展。主张在对不同民族的哲学思维的比较研究中,特别是对东、西方辩证法传统及其不同特点的比较研究中,努力形成二者的融通与契合实现辩证法形态的创新。左亚文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态多样化的应有之义是辩证法形态的多样化,他认为乌杰提出的系统辩证法,中国人民大学张立文教授提出的和合学中的阴阳和合辩证法,以及一些学者提出的人学辩证法等都是辩证法形态问题的突显。陈祖华认为马克思之后的辩证法由列宁、毛泽东、卢卡奇、葛兰西以及东欧新马克思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一些理论家构建了多种形态的辩证法,形成了自然辩证法、认识辩证法、历史辩证法、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还有启蒙辩证法、否定辩证法、总体辩证法、主客体辩证法和多元决定的辩证法、具体辩证法、劳动辩证法、实践辩证法、人性辩证法等多种形态。他认为以科学价值与某种程度的实际效用为线索,辩证法形成了矛盾辩证法、系统辩证法、生态辩证法的系列;从追求人文价值出发又形成了本体论辩证法、认识论辩证法、实践辩证法和人学辩证法。关于辩证法现实存在的诸种形态也有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朱传棨认为这样名目繁多的辩证法研究属于层面性的研究,而不是实质性研究。要真正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形态,应当深入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批判性与革命性的本质中去。

关于辩证法的形态划分,王南湜的《论辩证法的三种形态》[25]一文,从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的角度把辩证法的形态划分为直观的辩证法、反思的辩证法和历史的辩证法。他认为古代的辩证法是直观形式的辩证法,没有达到纯粹概念的思维水平,因而无法真正把握一般性原则的超越性和无限性;反思的辩证法虽然能够揭示概念自身的矛盾,却是否定性的;历史主义的辩证法承认矛盾存在的必然性,把矛盾视为一种历史——逻辑的进展过程,但是黑格尔的历史主义辩证法的运动主体却是抽象的绝对精神,只有马克思实践论的历史主义辩证法才能克服其缺陷。同样从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角度对辩证法的形态进行研究的学者还有白刚,他的《当代中国马克思辩证法研究的三大形态述评》[26]一文,把辩证法划分为直观经验的“唯物辩证法”、认识论反省的“实践辩证法”、关注人的始源性生存的“生存论辩证法”。他将当代中国马克思辩证法批判本质的理解和解释归纳为四种研究的范式[27],即自然主义、认识论、实践论和生存论四大研究范式,认为这四大范式的转化和逻辑推进促进了我国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研究。

对于当代辩证法形态的确立,陈祖华主张要在对科学实践进行系统、全面和深入反思的基础上,在对自然、社会、人文科学实现大跨度综合的基础上,构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合理形态与当代形态。他强调辩证法对实践与人的自我生成、自我发展的对等性确认,并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科学与实践的无条件的前提。突出了实践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张云阁在对以往辩证法进行形态上的划分与分析之后,认为以前一切旧哲学的无论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无论是“自发形态”还是“自觉形态”的辩证法都无法统一“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都无法使辩证法具有全面、丰富和深刻的内涵。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内在矛盾出发反思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并科学地说明了“思维与存在发展中统一和统一中发展的关系”,使辩证法真正成为“最完整、最深刻、最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他认为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是辩证法的“合理形态”。[28]孙利天的《信仰的对话:辩证法的当代任务和形态》[29]一文把辩证法当代的任务和形态定位为信仰的对话,并把这种对话视为辩证法、哲学或形上之思的演化和拓展。他把人性的自然统一性视为哲学对话的先验的形而上学的前提,也是不同国家、民族、种族之间相互交往、相互合作、相互承认的前提。在他看来,信仰的对话,是关于人性统一性不同理解的对话,对话所获得的是多元互补的开放的真理体系,其中有差异、有和谐,也有辩难和探索,不同的思的视阈在对话中拓展对绝对的理解,或者转换视阈出现新的哲学形态。他指出,信仰的对话可能是辩证法唯一接近真理的道路。

国内外学者都对辩证法的形态演进和理论构架进行了不懈的研究,并从不同的视角阐发了对辩证法的见解,因而出现了实践辩证法、历史辩证法、主体辩证法、客体辩证法、人学辩证法、启蒙辩证法、具体的辩证法、总体性的辩证法、否定的辩证法、和谐的辩证法等辩证法形态。但总体看可以归为两种思路,一种是辩证法作为辩证发展观的角度,从最初的矛盾形态的矛盾发展观,到系统形态的系统发展观,再发展到生态形态的生态发展观。矛盾发展观主要是运用矛盾学说去认识和把握对象,分析和解决问题;系统的发展观则侧重于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去把握对象,分析系统与要素、系统与环境、结构与功能的相互关系来解决问题,这方面研究的著作主要有乌杰的《系统辩证学》、马清健的《系统和辩证法》,文章有张华夏的《走向21世纪的新辩证法思潮:系统主义》、程本学的《从形式结构看辩证法的系统维度》;生态的发展观则突出了发展与生态学、耗散结构理论的联系。这种思路容易导致系统理论在上升为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时出现过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也容易出现非哲学的思维方式。另一种思路则是从辩证法的根基出发,从本体论的辩证法到认识论的辩证法,再到实践论的辩证法,以至于人学辩证法。人学辩证法形态的出现是哲学的发展与现代人内在的呼唤,是人把握自身的特殊的存在方式,它以实践为根基,运用矛盾思维自我否定、自我超越、自我发展,进一步深化了我国学术界关于异化、人道主义和主体性研究,但容易在研究中带有更多的人文主义色彩和倾向。贺来的《人学辩证法刍议》认为人的独特的生存方式“决定了人只能用人的方式、即适应人本性的方式来把握,而这种方式只能是‘人学辩证法’”。[30]他认为人学辩证法是哲学发展与人自我认识的内在需要,它的根基在于人特有的存在方式,是实践辩证法的合乎逻辑的展开和深化。生存论的辩证法主要是从人的存在方式的角度来揭示辩证法的“生存论内涵”,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学者们在借鉴和吸收了后现代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提出的,孙正聿的《“生存论转向”的哲学内涵》[31]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五) 当前对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的几种研究思路

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一直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关于辩证法的研究和探讨,学者们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视角进行了非常详细和深入的阐述。无论从对辩证法内涵的追溯和探讨,还是对辩证法实质的论证和研究;无论是对辩证法理论的批判和审视,还是对辩证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的探索,学者们的研究从未停息过。辩证法的研究也曾一度被实证化和模式化,因而被泛化和冷落,但随着辩证法理论研究视角和学者研究态度的转变,人们对辩证法的误解逐渐得以去除,辩证法正在恢复其本来的面目。这是理论研究的进步,也为不断创新和发展辩证法理论创造了条件。当前,关于丰富和发展辩证法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思路:

一种思路主张辩证法应与当代实践相结合汲取各种有益的资源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比如陶德麟强调要深化对辩证法的研究,注意使辩证法的理论内容与当代实践和科学达到的水平相一致,认为相对论、量子力学、基因理论、系统理论和信息理论的出现在验证辩证法的同时,也丰富了辩证法的内容;要注重对古代辩证法尤其是中国古代辩证法的诠释,生硬地给它们贴上现代的标签是不合适的,一种思想的意义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考验和过滤才能逐渐显示出来;他还强调辩证法的表述形式要与当代科学相适应。汪信砚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虽为最高形态的辩证法,但仍需发展,发展则要克服机械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倾向,否则容易让辩证法的生命窒息;要注意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国化问题,注意不同民族之间辩证思维的比较研究,汲取各种有益的思想资源,还要避免导致理论的倒退;要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在提升现代科学成果的哲学意蕴的同时丰富辩证法。[32]

一种思路则是致力于对辩证法范畴体系的架构。很多学者主张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统一的原则应该成为建立辩证法范畴体系的基础,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和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为基础去解决问题。认为随着实践的深入、科学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辩证法应当有大量新的知识增长点,有许多新的范畴和规律需要增添到它的理论大厦中去。胡潇在《辩证法范畴体系建构论的回顾与断想》一文中着重强调了对辩证法范畴体系研究的必要性和启发。当然,大多学者认为对辩证法研究的系统性水平,无人能超越黑格尔,对辩证法的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的论列,范畴和体系的研究与建构都未能达到与实践和科学的进步相一致的水平。因此,应在对前苏联和国内学者关于辩证法范畴体系研究的基础上反映现实的真实,必须要对范畴与规律、规律与规律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才能形成对事物的系统把握。

一种思路主张将辩证法实效性研究与超验性研究相统一,这是一种既坚持辩证法的超验性,又追求辩证法的某种实证性效用的研究思路。持有此种主张的学者认为人的本性具有超验的思辨的理性要求,西方现代哲学以知性思维方式为基础对传统哲学进行的批判,不可能在本来意义上扬弃形而上学,因此,辩证法作为哲学思维方式和思辨的逻辑,既是探索真理的内涵逻辑,又是一种人生态度和境界,是交往和对话的话语实践与精神教化的实践。章忠民在他的《黑格尔的当代意义》一书中指出:“现当代哲学因其对传统形而上学的神学本体论和辩证法绝对同一性的摧毁,对理性自我绝对确定性、逻各斯中心论的消解、边缘化,使得西方哲学的发展由意识哲学、认识型哲学转向语言哲学、实践型哲学,用语言对话、交往行动取代了意识反思、概念辩证法的独白。”[33] 他认为对黑格尔的研究既要看到现当代哲学对其批判所取得的实质性的进步和意义,还要看到其对当代社会历史发展具有的意义,这将在客观上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提供借鉴。何卫平在《通向解释学辩证法之途》[34]一书中针对国内学术界要建立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学的提法,认为首先要弄清伽达默尔的解释学辩证法以及这种辩证法在当代的发展。他认为伽达默尔从解释学的立场出发重新解读了古代的柏拉图和近代的黑格尔的辩证法,并在现象学层面上融合了解释学和辩证法而确立了自己的解释学辩证法,从而以此为理解解释学和辩证法创造一种新的境界和视阈。

一种思路主张在对辩证法的实证化倾向批判的基础上进行辩证法的研究和创新。在辩证法的研究中,常常出现把自然科学与哲学相混淆的情况,又进一步将二者的任务相混淆,因而把辩证法当成了具有最大普适性的理论,试图把自然科学的成果应用于辩证法已有结论的论证上,“仍然没有摆脱真理是一个封闭的整体的观念……辩证的、矛盾的发展过程并不具有彻底的开放性质,而总是无批判地预设了一个终点和结局,主客矛盾的和解和统一,真理达到了最终的自我意识和把握。因此,辩证法以历史性的追求为开端,却以历史性的消解为结局,以消除真理的教条性、张扬真理的开放性为期许,却以真理的终结为归宿。在此意义上,对于总体性和同一性的迷恋和狂热,仍然是辩证法深层的理论气质,在这一点上,辩证法与传统形而上学实质上同属一个家族”[35]。在研究马克思著作和辩证法理论中出现了反映、描述、说明和再现等实证化的思维方式,这就背离了辩证法本来的反思、批判、自觉、追问的特性,因此,在辩证法研究中出现了清除辩证法实证化倾向的思路。持有此种观点的研究者是在承认自然界的先在性和客观性的基础上,力主彰显辩证法的实践性与主体性,使辩证法具有了更多人的世界和人文精神的内涵,突出了为我世界和社会历史色彩,如萨特的《辩证理性批判》、《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持有此种观点的著作还有贺来的《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阐释》,文章《辩证法与人的存在——对辩证法理论基础的再思考》。孙正聿教授在他的《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一文中提出辩证法是对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和前提反思,主张从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中去理解辩证法,从人特有的本性出发去探讨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两种意识形式的矛盾实质是物性与人性的矛盾,只有用符合人的本性的方式来把握人,辩证法才能真正超越形而上学确立自己的真实根基。

二 关于和谐与辩证法和谐维度的研究和探讨

近年来学术界非常重视对“和谐”问题的研究,一方面作为文化的一个部分,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展开研究,进行挖掘整理和反思;另一方面从哲学的角度和哲学思维方式的角度,把和谐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范畴进行研究和界定。

(一) 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和合”与“和谐”问题的研究

国内关于“和谐”问题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寻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资源,在对中国传统“和”文化精神进行挖掘和再认识的基础上,与时代精神相结合并进行新的阐释。马中在《人与和》一书中主张“人”与“和”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思想的独到精神,中国哲学的总思路就是以“人”为本;在方法上崇尚辩证逻辑,重视系统思维,以“生生”为核心,重“和”轻“争”,“中国哲学总纲可归为两条:从研究对象讲,它只注重社会人生问题,可谓以‘人’为本;从研究方法讲,它崇尚和谐原则(核心是阴阳之和),可谓以‘和’为本”[36]。郑涵在《中国的和文化意识》一书中将中国古代的原始崇拜和巫术仪式以及天人合一的概念与“和”文化的形成联系起来,探讨了中国古代的“和”文化意识形态的结构方式,揭示了“和”对中国文化的全方位的渗透,他认为:“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意识,强调多元的和谐、异质的协调与对立的消解,于有限中呈无限,无限而又回归有限,追求至真至善至美的圆融。”[37]中国人民大学的张立文先生对先秦以来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思想进行研究和整理,并与现时代人类面临的危机与冲突的解决相联系,以“和合学”确立其研究体系。他在《中华和合人文精神的现代价值》、《儒家和合文化人文精神与二十一世纪》、《阴阳学的和合精神与未来社会》、《和合方法的诠释》、《中国文化的精髓》等文章中,通过对从古至今中国和合思想的探究,阐述了和合的含义、方法及现代意义和价值,在他的著作《和合学概论》中系统地阐述了其和合思想。孙小金的《从〈中庸〉到“和合学”》一文主张“和合学”是中国传统哲学在当代的最新发展,中庸的价值判断在于“中”与“和”的实现,“和合思想的真正形成,源于‘阴阳五行’学说的理论要求,多样性要求统一性,这个统一性的方法就是‘和合’”[38],他还就“和合学”与传统理论的关系进行了论证,并阐述了“和合学”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过程。左亚文的《阴阳和合辩证思维的当代阐释》、《阴阳和合的普遍特性及其辩证意义》等文章从和合学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入手,试图实现二者在思维方式上的契合与互补,实现辩证法理论的创新,他认为:“和合辩证思维就是中国传统辩证法的精髓,在统一的人类辩证思维的发展史上有它独特的贡献。它从特定的视角、以特殊的范畴体系反映了世界发展的规律,它的许多内容是别的辩证法没有论及的。”[39]因此,应“站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高度,以现代的眼光审视这一中华民族特有的思想宝藏,给予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评价和现代诠释,开掘它的当代意义,使它升华为唯物辩证法的有机成分,从而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推动唯物辩证法的进一步中国化”[40]

对儒学中的“和谐”范畴进行研究和论证,试图为解决当前人类面临的困境、冲突和危机获得启示是研究“和谐”问题的另一研究的路径。汤一介先生在他的《略论儒学的和谐观念》中认为儒学的“太和”观念即“普遍和谐”的观念包含了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自我身心内外的和谐这四个方面内容。据此,他认为普遍和谐观念可为当今世界人类解决诸多社会问题提供智慧,比如,“儒家关于‘和谐’的观念是把‘自我身心内外的和谐’作为起点的。儒家是由通过道德学养达到自身的和谐而推广到‘人与人的和谐’,人类社会和谐了,那么才能很好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处理好了,才能不破坏‘自然的和谐’”。[41]他提出在中国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危机导致了“自然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自我身心内外的和谐”的破坏,“如果人们能够更加重视儒家的‘普遍和谐’(太和)观念,对它作出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诠释,并使其落实于操作层面,应该说对今日和将来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42]。他在《论“天人合一”》一文中亦主张“天”与“人”存在着内在相通关系,应该对“天人合一”思想作哲学的理解,这样才能认识到其真精神和真价值,这将为从哲学上解决“天”、“人”关系和解决当前存在的严重的生态问题提供有积极意义的合理思路。于民雄在《儒家和谐观念及其现代意义》一文中认为儒家的整体和谐的价值观在本原上是人的本真的圣性精神指向,在经验上来自于对不和谐现象的反思和批判。他认为儒家的和谐观念是一种高于经验现实性的具有独立性和神圣性的范导原理,他指出:“儒家和谐论的范导原理,是一个多因素、多层面、多角度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价值体系。范导原理的出发点是和谐,归宿是和谐,自始至终,鲜明而彻底。”[43]他进一步依据范导原理对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的个体存在的和谐问题给出了界定,肯定了儒家普遍和谐观念对于克服人类目前困境的意义。刘光、步雷在《论和谐》一文中对“和谐”范畴进行了综合的考察,把和谐理论归纳为先天与后天、客观与主观、积极与消极、外在与内在理论观点。在对和谐的实现过程的学理分析的基础上,他们认为,“和谐是矛盾同一性在人类世界的最高表现形式”[44],没有绝对的和谐,和谐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黄志斌的《和谐论》一文在对和谐的内涵进行探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和谐在实践中的方法和策略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试图以此对解决“生态、人态、心态”[45]这三大危机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理论指导。高增杰的《儒学在二十一世纪的历史使命》从儒学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出发,认为欧洲范式在近代化过程中出现极大负面效应的情况下,儒学的和谐思维成为人们关注的目标。

(二)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对和谐的研究

和谐哲学的研究也被学者们所关注,他们主张和平与发展的时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形态应该是和谐哲学,比如杨豹的文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发展——从斗争哲学到和谐哲学》、毛卫平的《和谐哲学:当代中国时代精神的精华——兼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和”文化》等文章认为当今哲学的基本形态应该是和谐哲学;黎红雷的《和谐哲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一文从和谐社会哲学基础的视角来论证和谐哲学,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就是和谐哲学的成果;贺善侃在《和谐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新视野》一文中认为,和谐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形式;还有学者就和谐哲学的内涵,以及和谐哲学与中国传统和谐文化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提出以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融合,以此解决人类面临的五大冲突和危机,并进一步提出了确立马克思主义和谐观的途径和原则,如陈力祥的《和谐问题的哲学反思》一文指出:“学者们在研究儒家和合文化之时,大多是挖掘与整理传统文化,真正推陈出新的人少。另一方面,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研究的和谐问题,主要局限于对和谐概念的界定和研究和谐的意义,而对和谐的性质、标准、适用范围等应有的内涵并未涉及到。”[46]他还进一步针对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五大冲突”和“五大危机”提出和谐观的建立要遵循共生、双赢博弈、可持续发展、多元化等理念原则;刘冠军在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的和谐发展图景及其实现路径》一文中认为“要实现和谐发展蓝图必须处理好三大矛盾:人自身的受动性和能动性的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以及人与社会的矛盾。而要处理好这三大矛盾、实现和谐发展蓝图,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指导下加强人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以及这三大学科相统一的‘大科学’的研究”[47]

(三) 关于和谐辩证法研究

较早地把和谐作为辩证法的一个重要范畴进行研究的有李殿斌的《简论和谐范畴》,他在此文中对和谐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认为以往对唯物辩证法的片面理解造成了对矛盾斗争性的过分强调,而忽视了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曲解了和谐的含义,把和谐看成了调和。“按照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事物自身的辩证逻辑,和谐是事物本质中差异面的同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状态,它是反映矛盾统一体在发展过程中对立面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协调性、一致性、平衡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的辩证法范畴。”[48]随着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和谐辩证法的研究和表达越发受到理论界的关注,率先提出“和谐辩证法”概念的是张奎良先生,他就辩证思维与和谐思维的关系问题在《从矛盾辩证法到和谐辩证法——辩证法的历史变迁》一文中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系统地考察了从黑格尔以来的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阈中的历史变迁,提出了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辩证法”的概念。他认为和谐辩证法是在继承矛盾辩证法的基础上对辩证法理论的发展,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和谐辩证法是对对立面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和对待,它与矛盾辩证法不同,是向对立面的同一性的倾斜”[49],并把和谐辩证法的内涵界定为“承认对立面的肯定因素”、“敢于扶植对立面”、“促进对立面的结合”、“实现对立面的双赢”、“矛盾性质的适度模糊”等几个方面。张奎良先生在他的《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新起点》、《社会主义实践中的辩证法创新》、《构建和谐社会 呼唤和谐思维》、《和谐社会与和谐辩证法》等文章中进一步提出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关注的重点,构建和谐社会为辩证法的存在形态提供了新的生长空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有指导解决对立面斗争的矛盾辩证法,现在,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自然要求产生指导人们和谐生活与和谐相处的和谐辩证法”[50]。他主张“和谐思维是辩证思维的合理延伸。辩证法强调对立面之间既统一又斗争,但是自近代经典力学兴起以来,科学思维就开始向对立面的斗争性倾斜,从黑格尔到毛泽东,作为辩证思维载体的辩证法一直保持进攻态势。这种对对立面之间的斗争性的强调,是出于实践的选择,无损于辩证法全面而无片面性弊病之本性,但对矛盾对立面之间同一性的忽视,在实践中显露了一些弊端”[51]。进而在《和谐社会与和谐辩证法》一文中,考察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根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阐述和谐辩证法的实践基础。此外,学者戴世平、陈杰思认为中国传统哲学倡导的就是和谐辩证法,在《中国传统哲学和谐辩证法十题》中他们主张“要自觉地运用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和谐辩证法,推动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的健康发展”[52]。还把和谐辩证法包含的问题概括为:良性斗争、仇必和解、中庸之道、适度生存、和而不同、抑强扶弱、和实生物、阴阳和谐、均衡互制、各安其位十方面。李楠明教授在《和谐思维与辩证法理论的创新》一文中就和谐思维与辩证法创新的关系问题认为:“对和谐思维意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囿于传统的辩证法理论的阈限内,它更体现了对辩证法性质的全新认识和对辩证法内容的丰富和扩展。只有理解了从对立斗争的思维向和谐思维转换的创新性质,才能使哲学理论更符合当代历史发展的实际,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哲学的理论根据和思维方法。”[53]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对和谐辩证法进行了论证和探讨,如刘树伟的《论和谐辩证法》一文认为矛盾辩证法中有太多形而上学的成分,因而要扬弃矛盾辩证法,和谐辩证法的提出,是与新的时代主题相适应的,“凡努力克服公式主义缺陷,主张矛盾有限论、暂时论,凸显差异,化解矛盾,追求和谐的是和谐辩证法”[54]。于桂芝、张志环在《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辩证法基础》一文中,也通过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发展历史的回归和总结,认为由斗争辩证法向和谐辩证法的转变是反映了时代精神,体现了辩证法的创新和发展。陆国祥的文章《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思考》[55]、娄玉芹的文章《和谐发展理念的哲学基础》[56]、夏东民的文章《唯物辩证法视阈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57]、杨晓平的文章《和谐社会与辩证法》[58]、陆剑杰的文章《矛盾辩证法的新生面——由“构建和谐社会”引起的思索》[59]、李殿斌和杜莹的文章《谈谈和谐》、《和谐与社会发展》等都围绕着和谐概念的界定、和谐的意义、和谐的哲学基础展开研究和探讨,试图从辩证法理论中寻找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根据,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层面论证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綦正芳的《从对立走向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辩证法》一文则从发展观的视角来论证了和谐与辩证法的关系。她从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人与自然对立等问题解决的角度出发,分析传统的自然观和经济发展观是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因而主张构建新型的辩证的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她指出:“可持续发展观强调,人类要摆脱日益严重的生存危机,就要转变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用辩证的观点和长远的眼光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看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60]此外,陈金明的《和谐范畴的辩证法审视》,李忠杰的《全面把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法》,韩美群的《和谐思维方式的界定及其基本特征》,郭和平的《矛盾理论的创新:辩证思维与和谐思维》,陈金明、庄锡福的《对社会和谐的辩证思考》,易小明的《差异与和谐》这些文章都从对辩证法理论范畴的具体考量以及和谐思维与辩证法的关系进行了论证。周来祥的《超越二元对立 创见辩证和谐》一文对“二元对立”概念范畴进行了分析和厘定,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发展了辩证思维的和谐观念,深化了对和谐范畴的认识。他把作为和谐是一种方法,是事物产生的本源和发展的动力,“和谐是运动的、发展的,是事物存在、运动和发展的最佳状态,带有一种理想性、典范性的特征,同时是处理事物、解决矛盾的最佳方案”[61]

(四) 关于辩证法理论创新和发展的研究

在提出“和谐化的辩证法”、“和谐辩证法”理论的同时,已有学者在思考如何阐释关于“和谐辩证法”的内涵和发生、发展方向问题。比如有的学者提出和谐化的辩证法是内蕴于中国传统思维的倾向,强调事物发展变化的基本方向是使事物之间趋向于相互依赖、相互生发的有机统一的和谐状态。和谐化的辩证法的首要的思维特征是整体性,与西方的重视分析和突出个体的思维特征相比,倾向于把人和自然对象看做是一种基于自然的有机体,认为,道、气、太极、理是表现整体的范畴,阴阳、五行、八卦等是整体的基本构成要素,整个世界就是由基本要素构成的自组织的有机整体。“天人合一”是整体思维的根本特点,人和自然界处在完全统一的整体之中,具有同构性和相互转换性,是一个双向调节的系统。传统思维不重视形式逻辑的无矛盾或同一律,而善于发现事物的对立,并在对立中把握同一,以此获得整体系统的动态平衡。它强调事物运动变化的方向是使事物之间趋向相互依赖、相互生发的有机统一的和谐状态,强调事物的发展最终走向和谐,而不是对立斗争。它是关于关系的思维而不是关于对象的孤立的思维,自然会追求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和人内心的和谐。[62]

有的学者从辩证法与其他理论的契合的角度来研究辩证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主张唯物辩证法与系统论的契合,提出20世纪中叶以来,系统科学迅速发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超循环理论、突变理论等在内的新的横断科学的发展,以及这些理论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人们开始关注系统科学方法和唯物辩证法的关系问题。因此有人主张以系统辩证法取代矛盾辩证法,认为矛盾辩证法是两极式的思维方式,不能解决复杂问题,而具有量化性、精确性特点的系统辩证法则具有这样的优势。也有学者主张辩证法与系统论结合,认为这样不仅可以从系统论走向辩证法,也可以从辩证法走向系统论。也有学者主张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者适应19世纪大工业发展的哲学体系,而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应该形成系统辩证学的哲学体系,比如乌杰著有《系统辩证学》;另有观点主张以系统论丰富和发展辩证法,认为系统理论证实和发展了唯物辩证法,比如冯·贝塔朗菲(VonBertalanffy,L.)的著作《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中认为一般系统理论与唯物辩证法是类似的,但系统论的“一分为多”与辩证法的矛盾学说的“一分为二”是有本质区别的。还有人从复杂性科学研究的成果与当代唯物辩证法的关系中,看到了复杂性科学研究成果为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的规律提供了新的科学基础和精神支柱,主张通过吸收系统科学的成果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如洪小楠在《复杂性科学与当代唯物辩证法》中就论述了这一主张。相关的文章还有展立新的《贝塔朗菲:向唯物辩证法复归与开创现代系统论》,认为贝塔朗菲抛弃了逻辑实证主义转向唯物辩证法,建立的一般系统论是现代科学思维从传统的机构论模式向唯物辩证法的复归。林德宏的《辩证法:复杂性的哲学》[63]一文主张,从复杂性的角度来分析辩证法的特征,有助于理解辩证法的实质和丰富辩证法的内容。他认为,伴随自然科学从简单性向复杂性的转化,辩证法哲学也应该很好概括复杂性科学的成就,把复杂性当作自己研究的内容。

关于唯物辩证法与儒学的结合。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化的唯物辩证法形成的过程中深深受到儒学思想的影响,唯物辩证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关于儒学对唯物辩证法形成的影响,武汉大学的王锟提出,唯物辩证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毛泽东的《矛盾论》和张岱年的《天人五论》关于矛盾论的思想具有一定的相同性,都是在继承恩格斯、列宁辩证法思想的基础上,吸收、融会了儒学变化不息的宇宙观及对立统一原则而形成的,认为儒学在中国化的唯物辩证法形成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64];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很重要的内容是辩证法的中国化,辩证法在中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是因为中国的哲学家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吸收了中国传统儒学的对立统一思维和变化不息的宇宙观。20世纪二三十年代,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与中国哲学开始接触的时候,就有学者发现了二者的相同之处,如1930年郭湛波在《辩证法研究》中,相应介绍了周易和老庄的辩证法思想。张岱年在1933年发表了《先秦哲学的辩证法》、《秦以后哲学中的辩证法》等文章;李石岑为阐述儒学、道家以及佛学中存在辩证法思想而作了《中国哲学十讲》。外国学者德国的塔尔海玛1927年在《辩证唯物论入门》中对照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之后,着重介绍了孔子、老子和墨子的辩证法思想,后来被李达译为《现代世界观》在中国出版,李达在序言中详细介绍了孔子和老子的辩证法思想。英国学者、汉学家李约瑟说,“希腊人和印度人很早就仔细地考虑形式逻辑的时候,中国人则一直倾向于发展辩证逻辑”[65]。他还说,“辩证唯物主义源于中国,由耶稣会士介绍到西欧,经过马克思主义者们一番科学化后,又回到中国”[66]。他肯定了唯物辩证法与中国传统思想的相同性的同时,甚至确信西方的唯物辩证法来源于中国,认为中国的辩证法早于西方。他还指出,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儒学思维上的相近,才使具有儒学传统的中国人很容易地在20世纪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左亚文的《和合思想的当代阐释——唯物辩证法与东方智慧的对话》,主张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对中国传统的和合思想进行重新阐释,并借鉴现代新的科学理论进行改造。他认为“在‘和合’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与中国传统的阴阳和合辩证思维亦有相通之处”[67]。阴阳和合的辩证思维是“中国传统辩证法的精髓,在统一的人类辩证思维的发展史上有它独特的贡献。它从特定的视角、以特殊的范畴体系反映了世界发展的规律,它的许多内容是别的辩证法没有论及的”[68]。因此,他主张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角度,“以现代的眼光审视这一中华民族特有的思想宝藏,给予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评价和现代诠释,开掘它的当代意义,使它升华为辩证法的有机成分,从而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69]。此外,“和谐原理”早在舒炜光等人编写的《自然辩证法原理》中就有提出,并把和谐原理作为自然辩证法的重要原理之一。在该书中把整体有机性、整体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对称性、比例协调性和结构合理性、物质系统之间的相似性、运动发展的规律性五个方面作为和谐原理的内容。

从总体的研究现状来看,伴随着“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和谐”问题的凸显,学者们关于“和谐思维”、“和谐”概念的界定,以及“和谐思维”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和谐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关系,以至于“和谐辩证法”的概念的提出和论证的文献大量地涌现,也为辩证法理论的研究和创新带来了新的生机。但是,大多数学者关于和谐思维的研究是就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进行论证和挖掘,阐述其对于解决现代的不和谐与冲突问题具有的现实意义;关于和谐辩证法的提出,大多数学者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论证和谐辩证法的现实合理性以及对和谐辩证法特征的描述,而从学理层面加以论述的却很少;辩证法作为对立统一的学说,作为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和谐是其本身的内在的维度,但是关于辩证法的这一和谐诉求,还没有学者从辩证法发展史中加以系统地梳理和论述;也有学者试图从儒学的和谐思维中获取营养,对唯物辩证法加以创新和发展,但缺少具体的理论契合的论证,对于传统的和谐思维在当代以怎样的形式发挥作用以及二者怎样的契合才是合理的少有系统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