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证据控制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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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发达的证据立法背景与人权保护运动的推动下,国外有关死刑证据控制的研究已有长足的进展。学者们广泛运用社会学、人类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灵活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规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在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受国际上废除死刑浪潮的影响,特别是人权入宪以来,死刑及其适用程序的改革可谓紧锣密鼓。死刑的控制问题也成为近年来刑事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已有研究在死刑的废止路径、死刑罪名的合理限度、死刑案件程序的规范化与合理化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然而,这些成果基本局限于实体与程序二元划分的框架,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基本都是程序研究的副产品,非常薄弱。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掀起了有关死刑案件证据问题的讨论热潮,有些学者由此开始关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补强规则、证据印证规则等问题,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有关死刑证据控制问题的研究仍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研究视野局限。已有研究基本局限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补强规则、证据印证规则等少数几项议题,对死刑案件证据控制的总体把握不够,研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

二是理论研究薄弱。已有成果偏重于对策研究,对于死刑证据控制的理论依据、价值、功能、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理论内涵有待充实,理论层次有待提高,理论体系有待完善。薄弱的证据理论研究直接阻碍了司法实践中对死刑证据控制思想的统一认识。

三是实证研究不足。这表现在,一方面已有研究多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对既有规范进行逻辑思辨,进而发现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相比之下,实证调查不够;另一方面,已经展开的实证研究,由于受死刑案件信息保密、实证方法运用技术不高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实效性不足,影响了研究成果的应用性与可操作性。

四是创新研究不够。已有成果基本以现有适用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据制度为蓝本进行研讨,对于死刑证据控制制度的特殊性研究不够,鲜有创新与突破。这种保守式的研究直接影响了死刑证据控制制度的开创性发展与实质性进步。

基于上述问题,对死刑的证据控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十分必要与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