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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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外票据法的体系

国外票据法的立法例,主要包括三个体系:

一、日内瓦公约体系

20世纪初期,各国票据立法差异较大,1930年在当时国际联盟的主持下,于瑞士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通过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解决汇票与本票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汇票与本票印花税公约》,1931年又通过了《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日内瓦公约的成员国包括几乎所有的欧洲大陆国家和一些拉美国家。公约生效后,绝大多数成员国纷纷以日内瓦公约为蓝本修改本国的票据法,使票据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基本统一,形成票据立法中的日内瓦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体系票据立法体例的基本特点是实行分离主义,即将汇票和本票规定在一起,称为《汇票本票法》或《票据法》,而将支票以另外的法律专门规定,称为《支票法》,其原因除了法律传统方面的因素外,更主要的是认为汇票与本票是信用证券,称为票据,而支票则是支付证券,是一个独立的种类。12《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包括本文11条和两个附件。附件1是统一汇票本票规则的具体条文,共2编,12章,7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第1编,汇票(1—12章,1—74条);第2编,本票(75—78条)。该公约主要内容有:汇票的开立和格式,背书,承兑,担保,到期日,付款,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追索权,为维护信誉而参加,成套汇票和副本,更改,诉讼时效;一般规定。如,汇票应包含下列内容: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付款日期的记载;付款地的记载;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开立汇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开立汇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该公约对本票也作了详细的规定。《统一支票法公约》包括本文11条和两个附件。附件1是统一支票规则的具体条文,共9章,57条。第1章,支票的开立和格式(第1—13条);第2章,转让(第14—24条);第3章,担保(第25—27条);第4章,提示与付款(第28—36条);第5章,划线支票与转账支票(第37—39条);第6章,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40—48条);第7章,成套支票(第49—50条);第8章,更改(第51—52条);第9章,诉讼时效(第52—57条)。公约规定,支票应包含下列内容:票据主文中列有“支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付款地的记载;开立支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开立支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

二、英美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加入日内瓦公约,保留了自己的法律传统。到目前为止,有关汇票、支票、本票的法律在英国、美国和其他普通法国家也是统一的。此项统一建立在英国1882年《票据法》13的基础上,尽管文字上的统一已不存在,但普通法系的流通票据法仍然以英国1882年《票据法》中的各种概念为依据,并且此项统一与建立在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的统一同等重要。14英美法系票据立法体例的特点是合并主义,即将汇票、本票、支票规定在一部法律中。英国1882年《票据法》,将汇票、本票、支票均纳入其中,1959年虽然又制定《支票法》,但该法是对《票据法》有关规定的补充,而不是单独的支票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名称为“票据”,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和存款单。英国1882年《票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绪论(第1—2节),包括法的名称和一些定义解释。第二部分汇票(第3—72节),其中第3—21节是汇票的要件、类型、记载事项及承兑、付款期限等方面的形式要求的规定,第22—26节是当事人能力方面的规定,第27—30节是汇票对价的规定,第31—38节是汇票转让的规定,第39—52节是持票人一般责任的规定,第53—58节是各方当事人责任的规定,第59—64是汇票责任解除的规定,第65—68节是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的规定,第69—70节是票据丧失救济的规定,第71节成套汇票,第72节法律冲突。第三部分,银行客户与支票(第73—82节)。第四部分,本票(第83—89节)。第五部分,补充规定(第90—100节)。

三、联合国统一票据法体系

日内瓦公约体系与英美法体系的对峙,成为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票据的障碍,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主持下,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国际汇票本票公约》,并定于1990年6月30日前开放签字,公约旨在消除国际支付所用票据中现有的重大不一致和不确定之处。公约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汇票要求至少列明下列两处地点,且至少有两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出票地、出票人签名旁示地、付款人姓名旁示地、收款人姓名旁示地、付款地。而且出票地和付款地必须位于缔约国的境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从目前的情况看,签字的国家不是很多,我国没有签字。公约共9章,9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适用范围和票据格式;第2章,解释;第3章,转让;第4章,权利和责任;第5章,提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和追索;第6章,解除责任;第7章,丧失票据;第8章,期限(时效);第9章,最后条款。同时,对“受保护的持票人”“保证人”“当事人”“到期”“签字”“伪造签字”“货币”等均作出规定。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法公约》是票据法国际性发展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日内瓦公约体系和英美法体系的冲突。但是,它也不具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那样的完全统一法的意义,因为该公约的制定固然是因两法系的差异而引起,但在起草过程中,参与起草的各方人士认识到,现阶段要起草一部同时能为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并能够将之采纳成国内立法的统一票据法律,仍然十分困难。所以,公约的目标定位和实际结果都仅仅是解决国际贸易中汇票本票使用上的不便。因而,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际票据”,公约并不是同时适用缔约国国内的票据法规范,这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而且作为适用于缔约国国内的票据法规范有很大的区别。况且公约在票据抗辩领域,作为两法系调和的产物,除个别问题体现出一定的进步,整体上并没有什么超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