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
运用国家政治和法律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是财政实现其职能的基本途径。而所谓国民收入,就是一国在一定时期(一般指一个财政年度内)全国总收入减去总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倘若把在境外的收入也加进去的话,其基本公式就是:全国总收入-全国总成本费用+境外收入=国民收入。其中,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意味着国家要从国民收入中收取一部分,其他的留给民间,由各企业和居民个人及家庭独立支配使用。因此,国家财政收入与民间收入之间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然而,事实上,在国民收入形成过程中,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财政收入的基本盘是通过成本性质的商品流转税形式实现的。另外,在进行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基础上,根据民间收入的剩余情况,国家还可以以发行国债等方式参与第三次分配。
(一)财政对生产消费初次分配的参与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人类财富的增长和积累,皆来自企业生产和农业、工业等基础产业劳动者的辛勤劳动,也来自消费需求和消费力增长的变化对生产活动的推动。为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物质生产经营领域的分配被称为初次分配。即企业物质生产经营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对于收益需要在投资者、劳动者和企业之间进行初次分配。其中,投资者获得股权收益,即分红;劳动者获得工资、薪金、奖金及相应的福利待遇;企业则获得利润。在这个初次分配过程中,财政的参与主要表现就是通过对生产成本费用的介入及商品税的征收实现财政收入目的。具体来说,在企业或其他经济体物质生产经营过程中,国家以征收各种商品流转税及各种规费的形式,达到参与初次分配的目的。而国家在此阶段征收的税费是可以计入企业和其他经济体的物质生产经营成本的,是其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它直接影响着企业收入在投资者、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分配。税费越高,投资者、劳动者和企业的收入越低,反之亦然,两者呈反比关系。另一方面,基于人类的生产消费是人类的基本经济和社会活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刚性需求,财政通过征收商品流转税费可以稳定财政收入并实现调节经济社会的目的。此外,对于不直接创造财富的非物质生产领域,通过对生产经营的服务,也实现了在投资者、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收益的分配,国家征收的税费也是其经营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对于劳动者而言特别重要,有了社会保障,才能使劳动者病有所依,老有所养,工伤能得到及时救治,失业有救济。为此,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社会保险制度。除极少数国家实行国家全部负担外,企业或劳动者个人需缴纳保险后,才能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险。我国目前推行“五险一金”制度[13],企业和职工需要在第一次分配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后,才能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财政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的分配的参与
通过第一次分配,投资者、劳动者(包括公务劳动者)、企业分别获得收益或收入。但是基于各种因素,这种分配会存在不平衡。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差距是常态,对社会发展不利;差距过大,就会引发尖锐的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危机。为此,国家必须通过适度干预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其中,通过征收收益税或所得税,解决初次分配出现的收入不平衡问题,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所以,初次国民收入中投资者、劳动者和企业获得的收入只是“毛收入”或“毛利润”,减去国家征收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以及投资者的利得税等收益税,才算作其“纯收入”或“纯利润”。由此,财政收益税的征收,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财政收入,更多地体现于财政调控经济社会职能的发挥。但是,与初次分配阶段征收税费的“间接性”不同,由于收益税是国家从投资者、劳动者、企业所得中“直接”征收的,因此,财政参与对所得收益的分配属于再分配范畴,关系民众的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具有敏感性。其税率的调节,需要经过社会广泛民主讨论,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另外,在第二次分配过程中,国家需要通过第二次分配来满足非物质部门开展管理活动的资金需求,典型的如公职人员工资、薪金的获得及管理经费等。
(三)财政对第三次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参与
在前两次分配的基础上,个人收入除用于持续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外,有一个剩余收入的处置问题,可能用于投资(包括直接投资于企业和间接投资于股市、基金等)、储蓄、借贷等。在此阶段,财政可以以国家和政府信用为基础,通过发行中央国债和地方国债,与民间发生特殊的债务关系,即国债关系,以获取财政收入,进而实现财政参与第三次国民收入的分配。与此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设立基金的办法,将社会剩余资金吸收于财政并用于特定的建设。还可以通过发行特定的彩票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从财政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国家或政府信用相比民间企业及个人信用程度高得多,国债的发行通常不会受阻,但需要把握其适度性,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更要严格控制,防止地方政府乱发国债。要把国债发行与还债控制在相对独立的运行体系之中,预防国债运行侵蚀一般公共财政给人民造成的负担。另外,国家为了特定目的或在遭遇困难时,也可以通过发行特别国债解决财政困难问题。例如,1998年,中央政府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定向发行,所筹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四家银行的资本金。在2007年,中央发行了1.55万亿元的特别国债,旨在给成立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筹措资本金,采用的是定向发行和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0.2万亿元向社会公众发行。2020年上半年国家遭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财政亏空巨大,企业生产停摆近四个月,急需恢复。为此,国家决定发行1万亿元特别国债,用来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并且,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