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是什么:文学原理简易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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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文学可以定义吗,如何定义?

内容提要 对于中国学人而言,以往的文界和学界似乎对“文学可以定义”从不怀疑。文学可否定义,在国外是20世纪才出现的问题,传入中国则始自近年。它的起因不自文学本身,而自哲学和美学,其源头应追溯到英国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1889—1951)。在其早期作品《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认为,关于“人生”“理想”这类“不实在”的事物,即使你巧舌如簧,也难说得清楚明了,“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在《哲学研究》中,他提出“家族相似说”来处理包括“游戏”这些“不实在”的事物,后来一些人引申、发挥了维特根斯坦对“不可说”的事物应该沉默的思想,把艺术、文学都看作“不可说”的“神秘事物”,提出艺术不可定义、文学不可定义。维特根斯坦的忠诚追随者莫里斯·韦茨(1916—1981)发挥“家族相似”思想,高举反本质主义的大旗,明确提出“艺术不可定义”,认为给艺术下定义,是试图定义不可定义之物;而且“艺术”是一个开放概念,“任何封闭的艺术定义都将使艺术创造不再成为可能”。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提出“文学不可定义”,说定义文学就像定义“什么是杂草”一样——你无法把杂草和非杂草区别开来,也无法把文学与非文学区别开来,最后只好说:“文学就是一个特定的社会认为它是文学的任何作品。”21世纪,中国学者追随西方学者,在反本质主义的名义下,也在某些教科书中传播文学很难定义的思想。其实这是一个假命题。从方法论上说,他们的失误同他们所反对的本质主义的失误相似:本质主义崇尚绝对的“绝对”——他们把“绝对”推向极端、推向绝对(认为存在着绝对的永恒的不变的本质,并以之为追求目标),成为极端的、绝对的绝对主义者;反本质主义的“文学不可定义”论者则崇尚绝对的“相对”——他们把“相对”推向极端、推向绝对(认为本质永远是相对的、不定的甚至是不可把握的),成为极端的、绝对的相对主义者。我认为文学有自己的本质(性质),文学的本质(性质),不是不可认识、不可把握的,因为它有客观的自身规定性。因此,文学可以定义。我给它的定义是:文学是以语言文字为媒介而进行的人类审美价值之创造、抒写、传达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