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治发展历史
1521年西班牙人到来之前,菲律宾还处于部族分割的早期封建社会时期,大部分地区分布着一个个被叫作“巴朗加”的村国,每个“巴朗加”从几十户到上百户不等。每个村国都有自己的首脑,村民对他们唯命是从。村国中有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语言和行动,其中最著名的是《卡郎提奥法典》,这些“法律”包括家族关系、借贷、权力、离婚、契约、租借,以及各种轻重罪行等事项。在菲律宾南部,14世纪后建立了一些伊斯兰苏丹国,实行政教合一的封建统治,苏丹是最高统治者,其权力和领地是世袭的,农民租种苏丹的土地并向其纳税交租,逐渐形成封建等级关系。苏丹根据伊斯兰法制定自己的法律,如《卢瓦兰法典》,以保护贵族地主的私有财产。
西班牙殖民者入侵菲律宾群岛后,建立起政教合一的封建集权殖民统治,殖民政府为总督府,最高首脑是总督,他们由西班牙国王任免,集行政、军事和司法大权于一身。总督府下辖若干省、城镇,省督也由西班牙人担任,菲律宾人只能担任低级行政官员。总督还可指派教士到各教区,审批教区与大教区的创建、划分和取消等事宜,权力极大。最高法院是根据1583年5月5日的王室诏书建立的,1584年开始行使权力。它除了裁决民事、刑事案件外,也具有行政和立法的功能。治理菲律宾的法律包含在一部叫作《印地亚群岛的法律》的殖民地法典之内,它是历代西班牙国王在不同时期为治理殖民地而颁布的王室诏谕的总集,以及一些在西班牙使用的老法律。1896~1900年,在博尼法西奥和阿吉纳尔多领导的反西革命和美菲战争中,菲律宾人建立过两个“革命政府”;宣布菲律宾从西班牙统治下获得独立,建立“菲律宾共和国”;设立“革命国会”,颁布了菲律宾历史上第一部宪法——“马洛洛斯宪法”(Malolos)。
美国占领菲律宾后,开始着手建立以美国三权分立为模式的政治制度。美国统治初期,政府的高级与中级官员大多由美国人担任,后来美国人逐渐退出政府,由菲律宾人担任。1901年7月4日,美国在菲律宾成立文官政府,由威廉·塔夫脱任民政长官(总督)。1902年7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殖民政府制定的《菲律宾法案》。随后美国成立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菲律宾议会”(1909~1916年)作为众议院,保留由美国人组成的“菲律宾委员会”为参议院。众议院有民选议员80名,多为菲律宾人;参议院有议员9名。到了1913年,参议院内有美国人4名,菲律宾人5名,立法权基本由菲律宾人掌握。1913年美国民主党人哈里森(Francis Burton Harrison)担任总督时,政府中的菲律宾人有6363人,美国人有2636人,后者大多数为高中级官员。经过哈里森的积极努力,到他1921年卸任时,政府中的菲律宾官员增至13240人,其中不少人身居要职,美国人只剩下614人。1916年8月29日美国通过新的组织法《琼斯法令》,以代替1902年的旧法。
菲律宾立法机关通过的第一个法令是改组行政部门,把从前的4个部增加到6个,包括内务、财政、公众教育、司法、农业与自然资源、商业与交通,规定由各行政部门的首脑组成内阁,所有部长都必须是菲律宾人,年龄不小于30岁,被委任之前必须在菲律宾连续住满3年。他们在每一期立法会议之初由总督任命,由菲律宾参议院同意。
在菲律宾各阶层的共同努力下,1933年10月7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个允许菲律宾独立的法案,但菲律宾国会的立法者们拒绝接受这个法案,他们中一些人担心这个法案会给美国一个保留军事基地以便继续控制菲律宾的借口。还有一些人担心,一旦菲律宾独立,美国将提高菲律宾的进口关税,从而使菲律宾产品失去在美国的优惠地位。为了菲律宾的最后独立,消除菲律宾在经济方面的忧虑,美国国会在1934年通过了著名的《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Tydings-Mcduffie Act),这项法案决定建立一个有关机构,实施一项菲律宾出口到美国的产品逐步增加关税的十年计划,给菲律宾提供一个逐步调整、适应自己未来独立经济的机会。这项法案在1936年开始实施,规定在10年的过渡期内建立菲律宾自治政府。1935年菲律宾自治政府的立法机构根据这一法案起草了宪法,并于5月14日由菲律宾全民投票通过。在1946年7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菲律宾独立宣言。
菲律宾自治时期,美国驻菲律宾的总督改称“高级专员”,菲律宾选举总统、副总统,选举议员、组织议会。不过三权的行使,都受美国的监护。在行政方面,内政较有自主权,外交则受美国的约束。普通法律,美国政府认为如有必要,可予以撤销,至于有关金融币制、移民与对外贸易的法律,则于执行前先经美国总统批准。在司法方面,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可以上诉至美国联邦法院。1935年9月17日,菲律宾举行第一次国民选举,国民党候选人奎松和奥斯敏纳分别当选总统和副总统。同年11月15日菲律宾自治政府成立,总统举行就职仪式。新政府进行内阁改组,设立了许多新的机构,如国防、国家经济、国家教育、国语学会等委员会和成人教育局,成立一个更加独立的司法部,所有法院完全菲律宾化,给予妇女投票权等。为了应付经济问题,还创立“国际经济委员会”。1940年6月18日对宪法进行第一次修改,将一院制改为两院制,将总统任期6年不能连任改为任期4年可以连任。
菲律宾独立初期的26年,完全模仿美国人主持制定的宪法,实行美国式的两党制、美国式的总统制,4年举行一次议会和总统选举。1951年、1956年、1961年、1965年菲律宾均分别举行全国大选。1969年马科斯成为菲律宾宪政史上第一次实现连任的总统。为实现长期掌权的梦想,1972年9月23日,马科斯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颁布军管法,并开始修改宪法。根据新宪法,马科斯将政府体制改为新加坡式的议会共和制,其本质类似于英国式的议会内阁制,后来又改为法国式的半总统制,试图通过废除原宪法和政体对总统权力和任期的限制的方式,实行集权统治,确保马科斯及其家族永久执政。
1986年,菲律宾恢复了6年一次的总统选举和国会参众两院以及地方官员和议会的定期选举。迄今共进行了6次总统选举,当选总统包括阿基诺夫人、拉莫斯、埃斯特拉达、阿罗约、阿基诺三世、杜特尔特,共6人。其中埃斯特拉达执政仅一年多就被迫下台。阿罗约由于接任总统职位3年半,当选后再次执政6年,成为继马科斯之后迄今执政时间最长的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