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理论建构与政策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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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代大学制度:成功经验

世界各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因其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演变、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因其深厚的大学教育历史和传统,美、英、德、法四个国家形成了各具体色的大学制度,分别代表了西方发达国家大学制度的不同模式。总的来说,尽管模式不同,但在大学管理体制和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共性和成功经验。

第一,西方大学制度的根基是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西方大学制度的根基是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在这一原则下西方大学制度得以蓬勃发展,至今仍在深刻影响着世界范围的大学发展,成为世界大学学习的典范。近代意义上的大学发轫于欧洲中世纪,中世纪大学作为“学者共同体”,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像当时的手工业者行会一样,从世俗政权或教皇那里获得一定的自治权,以避免个体作业过程中随时遇到来自世俗政权与教会的干预,从而确保学者们在联合体的保护下获得探求知识和研究学问的自主权。中世纪大学的理念和制度都是以力求使自己成为一个不受外界干扰,不屈服于实用主义压力的自由探索知识和传播知识的知识之都为根本宗旨的。19世纪洪堡创立了德国柏林大学,明确表述了学术自由的思想原则,进而提出了“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学习自由”原则。20世纪后,美国又将西方的大学理念发扬光大。在美国社会文化土壤上培育起来具有鲜明美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由此可见,西方大学创立之初就由追求学术自由的内在要求而外化表现为对大学自治的强烈主张。学术自由是西方大学制度的灵魂,而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西方大学制度的根基,体现了大学作为学术型组织的本质要求,规定了在大学制度上有着很多的共性:政府作为权力结构的最上层,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大学进行管理和引导,并且是大学的主要或重要财政来源;除德国外,大学一般都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大学的内部领导机构基本都分为治理机构、学术机构或执行机构;大学内部的组织架构与一般科层组织不同,有体现学术管理特点的两级或三级结构;教授在学校的管理和学术权力的分配中,总是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些共性与大学的起源和传统有关,更与大学的组织特性有关。

第二,政府管理与大学自治的有效结合。虽然西方各国大学教育管理的体制不同,政府、社会与大学相互关系也不同,但共同的特点是政府对大学实行宏观管理,大学作为学术型组织其自主权清晰明了,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力。高等教育的中介组织则有效缓解了大学与政府的矛盾,使大学自治与政府调控得到充分结合。总之,西方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的一般规律,是“大学自治基础上的、以市场供求调节为主的、辅以国家干预的运行机制”。而管理体制的政府集权不等于学术自由的必然减少。“非国家集权体制的灵活性越大,学术机构的自治权越大,并不一定能保持教师和研究人员享有的学术自由也越大。”[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张维平,徐辉,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82.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政府集权并不意味着学术自由的必然减少。教授享有最大权力的大学制度是德国和法国的大学制度。高度的中央集权削减了大学的权力,教授的权力和地位反而凸显出来。德国和法国的大学虽然享有的权力不像美国的学术机构那么大,但德国和法国的教授享有的学术自由和权力显然远远大于美国教授。当然,也不能因此就得出反结论,认为在政府集权的管理体制下,学术自由会更大。同样是在德国和法国,由于教授只是学术群体中的一个很小部分,教授权威的形成,有时反而会影响到其他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自由和权力。显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不同的权力分布,与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享有的学术自由并没有某种成比例的关系。学术自由的真正保障,是一个社会的思想自由理念和法治建设,只有崇尚思想自由的理念深入民心并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学术自由才会得到尊重、呵护与落实。大学自治程度的高低与学术自由享有的情况并无正比关系。

第三,大学法律法规明确完备。西方国家法治传统比较悠久,各国都普遍立法明确了政府、社会和大学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很少出现政府或者社会越位或者缺位,政府“主导”、官员“人治”的情况更是比较少见。除正式立法外,政府有时也通过颁布政令、出台政策、制定规则、发布通告、开展建议、发出警告等行政措施对高等学校进行宏观或中观层面调控。而且,政府的宏观调控、大学的相对独立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呈现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在大学外部治理中,坚持参与协商等治理方式,学校定位、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等重要议程由政府、学校和社会共同决定,形成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比如,在大学校长的任用上,政府只是对大学的选拔程序、聘任条件和基本条件做出规定,具体的民主推荐与遴选过程由大学自行完成,政府只是最终对产生的公立大学校长人选作出合法性确认,即完成任命。

第四,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有机协调。西方国家都很重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协调。在大学里,学术与科层是两个系统,这在大学治理结构的划分中体现了学术事务与非学术事务决策平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各司其职、相互渗透、相互协调。一般来说,在学术活动中不会出现行政权力,然而学术权力则会不断渗入行政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达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平衡成为大学内部管理的重要课题。一方面,大学行政管理机构应根据学校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行政结构,加强行政权力使用的监督和反馈;另一方面,大学管理者应及时听取在校学生和教师观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权力体系,确保高校学术与行政的共同和谐发展。西方国家大学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设置能够相互制衡。其中,大学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协调,以及处理横向与纵向的各种关系;在决策下达后,大学各执行机构负责政策执行,并有责任为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必要的帮助,建立必要的渠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大学监督机构则需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执行效果,保证学校和院系各项工作正常、有效进行。既强调民主,也注重效率,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协调,决策的民主程度较高。由于大学基部自主权扩大,而大学权力的分配依据是学术与知识作为最重要的要素这一基本前提的,也就是说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是大学所有权力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逻辑起点和发展动力,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大学基层教职员工的积极性。